青岛淘汰黄标车4.6万余辆 万余黄标车遭处罚

2015-03-04 16:53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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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3月4日消息 今天,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目前青岛市有需淘汰的黄标车102897辆,其中,单位车辆53969辆,个人48928辆,其中营运车辆27272辆,自2014年7月1日截止2014年年底,已淘汰4.6万余辆,超额完成了原定要求2014年下半年要淘汰黄标车数量的40(41159辆)的规定数量。从2014年7月1日青岛市集中开展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以来,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共查处黄标车交通违法12128起,整治行动战果显著。

  据了解,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要求,青岛目前黄标车的禁行区域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含开发区)、城阳区(含高新区)建成区及全市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城区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今年以来,交警部门与环保部门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查处黄标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对黄标车、无标车、冒黑烟车、未检车、报废车等高污染排

  放机动车的六种重点违法进行查处:黄标车闯禁行、无标车违法上路、驾驶报废车上路、车辆逾期未检验、机动车排放黑烟、伪(变)造环保检验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非现场执法力度,定期将环保部门提供的黄标车、无标车等车辆信息录入智能交通系统,强化检查比对,对违法行驶的黄标车、无标车进行处罚。对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对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依据《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维修;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依据《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收缴其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对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依据《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收缴其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对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依据《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0条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区域内将全部限行黄标车。此处所称黄标车是指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经尾气检验,取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各型机动车辆,包括低于国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其他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低于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及其他燃料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据介绍,去年以来,全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要求和上级公安机关部署要求,在加大路面查处管控的同时,全面开展淘汰治理黄标车的工作,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区市黄标车为突破口,引导企业和个人加快淘汰步伐。一是,严格登记管理:1、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强制报废。2、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3、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进行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办理过户手续。4、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及时督促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二是,严格检验管理:1、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对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将尾气检测前置,先到环保部门进行尾气检测,对达不到要求的黄标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报废注销业务。2、积极与环保部门配合,研究制定黄标车“黄改绿”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车辆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由黄改绿,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三是,严格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业务监管:1、加强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

  汽车、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确保每一辆报废车真正拆解销毁不能再上路行驶。2、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机动车逐辆登记造册,按照监销和其他情况分类建立机动车报废档案,及时办理注销登记。3、对办理注销登记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派民警现场监销。据统计,2014年底青岛市应淘汰黄标车41159辆,2015年底完成全部黄标车淘汰任务。截至2014年年底,已完成黄标车淘汰46810辆,注销率达到了113.7。

  通讯员 栾心龙  文 徐圆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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