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十大典型维权案例 汽车虚假宣传上榜

2015-03-10 09:19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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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4S店虚假宣传;新鞋三天就开胶;新电视机竟然有收看记录……昨日,青岛市工商局发布近期十大典型维权案例。

   案例1 汽车4S店虚假宣传

  
  程先生在岛城某车行官方网页上看到一款车,具体介绍称该车“视频记录仪分辨率”为720P,并宣称该款车的三包期为4年或10万公里,但到店试车时才发现该车的视频记录仪分辨率实际只有360P,三包期限也为国家法定的3年或6万公里内三包,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新皮靴穿三天就开胶

  
  日前,张女士购买了某品牌的皮靴,仅穿3天就出现开胶问题,商家查看后称粘粘就行。没想到又过了一个星期,另一只靴子也开胶了。张女士认为鞋子质量有问题,找到商家退货,却被商家告知已超出了法定退货期限。经调解,商家免费予以调换。

  点评:如此质量的皮靴,作为重信誉商家,应该无条件退货或予以调换。

    案例3 个人购房信息遭泄露

  
  消费者万先生在某售楼处购买一套新房,此后不断接到多家装修公司的电话销售,在消费者多次拒绝并明确告知不要再打电话的情况下仍然不断受到骚扰,后发现是该售楼处擅自将万先生个人信息泄露给装修公司,并怀疑其从中谋利。

  点评: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4 新买电视有收看记录

  
  李先生在商场购买一台电视机,回家后发现电视内存储有上千条观看记录和其他证据,证明此机器并非为新机,李先生认为商家以旧机器冒充新机器卖给消费者,涉嫌欺诈。经相关品牌售后确认后,李先生联系商场解决问题,商场方面却迟迟拿不出处理方案,导致消费者更加不满,要求商家按照消法相关规定退一赔三。经处理,商家按规定予以赔偿。

  点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5 网购商品退货遇阻

  
  于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外套,收到货后发现自己穿着的效果不理想,联系卖家想要退货,卖家称最多只能同意换成店内其他款式,于女士确实不喜欢其他商品,卖家就不管了。于女士将货物寄回后,一直没有卖家的音讯,查询快递信息显示卖家已经签收。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将钱款退还。

  点评: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易变质等部分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案例6 新买手机频繁出故障

  
  董先生2014年7月购买一部手机,期间因手机听筒故障维修过三次,2015年1月2日手机听筒再次故障,无法正常接听电话。董先生觉得手机反复故障造成很大不便,要求换货,商家答复只能继续维修。经调解,商家予以换货。

  点评: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案例7 拍婚纱照一波三折

  
  马女士在某摄影机构拍摄婚纱照,拍摄过程中因摄影师日程安排问题,当天的拍摄是由两个摄影师先后匆忙完成的。马女士对照片非常不满意,要求商家重拍或退款,两种方案商家均不同意。直至马女士结婚时照片也没拍成,致使马女士的婚礼上没使用婚纱照。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同意为马女士退全款。

  点评:拍婚纱照引起的消费纠纷较多,消费者要注意挑选诚信的商家,签订好合同,并保留相关消费凭据。

  案例8 酒店禁止自带酒水

  
  苏先生在某饭店预订了一包间,宴请亲朋。当他搬一箱白酒进入饭店时,被该饭店服务员拦下,服务员不允许苏先生自带酒水进入。苏先生认为商家的要求不合理,服务员指着店门口的告示称已写明:“本店严禁自带酒水”。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案例9 买新车遭遇提车难

  
  单女士在车展上订购了一辆车并交付2000元定金,可约定时间已过,商家仍不能提供车辆,商家解释单女士预订的款型和颜色属于紧俏车型,建议换个颜色或者再等两个月。单女士认为商家违反约定在先,提供的两种方案也不太合理。经调解,商家承诺尽快给消费者提车。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10 衣服洗坏商家拒赔

  
 孙女士将一件毛料衣物送至洗衣店清洗,取衣服时发现衣物被商家洗坏了,商家承诺重洗一次,结果仍未洗好。孙女士要求赔偿,遭商家拒绝。经调解,商家予以赔偿。

  点评:根据《山东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确属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衣物损坏和丢失,经营者应主动与消费者联系,按以下内容协商处理:洗涤后衣物出现洗涤质量问题,经修补仍有穿用价值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洗涤费的1-6倍金额赔偿;不能修复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洗涤费的10-20倍金额赔偿,但不得超过衣物的实际价值。

   [编辑: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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