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自燃车主索赔无果 法官判经销商赔偿1.6万

2015-03-11 10:1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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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车刚买一年,驾驶室无端自燃,为讨说法,车主姜某将厂商和经销商告上法院。日前,平度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汽车销售商向车主赔偿损失16000元。据了解,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作为消费者,你有没有遇到消费欺诈或霸王条款?你知道哪些行业潜规则?你有怎样的维权故事?都可以 拨打本报热线电话0532—— 88386669与我们互动。

  新车自燃,车主索赔无果

  据了解,现年26岁的姜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平时靠自己辛苦开车运送货物赚钱养家。2013年8月7日,姜某拿出自己的积蓄,以裸车33506元的价格从青岛某汽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了由山东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厢式货车一部。车开回来后,姜某全家都非常高兴,觉得自己买了车,以后工作会更方便,日子也会越过越好。

  没想到,2014年8月21日晚,姜某的车在未启动的情况下突然起火,姜某闻讯赶出来,并立即报警,待大火被扑灭时,车辆驾驶室已被烧得面目全非。经消防部门鉴定,起火原因为保险盒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看着刚买了一年的车就这样莫名自燃,姜某欲哭无泪,他找到车辆生产商和经销商进行沟通,但该汽贸公司和制造公司均称,货车线束保修期限为6个月或者1万公里,姜某车辆起火时间距离购买时间已经1年有余,超过了保修期限,且姜某无法证明起火原因是由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两家公司仅愿意给予部分补偿。眼见维权未果,姜某一怒之下将汽车生产厂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

  法官撑腰,获赔1.6万元

  案件受理后,平度市人民法院释明,由姜某选择销售者和生产者之一作为被告主张权利,姜某选择汽贸公司为被告,法院列制造公司为第三人。

  办案法官认为,姜某提供的技术鉴定报告和火灾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相互辅佐,构成完整证据链条,直接排除了人为及其他造成车辆火灾的因素,因此,对起火原因予以采信,即:起火原因为保险盒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在此推定前提下,车辆自燃造成姜某财产损失,应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该纠纷实际为侵权纠纷的一种,诉讼时效为两年,不受三包期限的限制。

  同时,本案中被告及第三人属于销售者和生产者,原告为普通消费者,在买车刚满1年,行使不足5000公里的情况下发生火灾,该院从维护弱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规并参考市场报价,判决该汽贸公司赔偿姜某经济损失16000元。

  据专家介绍,汽车自燃一般有前兆,比如车身有异响、异味,这时车主应当机立断熄火停车,最好能将车停在避风处。迅速关闭电源,关闭油箱开关和百叶窗,并立即离开车厢。在查找起火点时不要随意打开车前盖,因为空气进入车内反而容易助燃;若火势自己无法控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办案法官同时提醒车主,若遇到车辆自燃,可选择起诉生产者或销售商,若已经购买了保险,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遇奇葩服务,可拨打热线

  消费无小事,大到买房、购车,小到置办日常用品,在这些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侵权的事,就要像姜某一样,找到维权之路,否则只会纵容黑心商家继续唯利是图。据了解,有一大部分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比如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比如在服务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他们多数不去投诉,不去进行举报,忍耐性很强。对此,专家建议,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这方面的问题,特别是重大侵害你合法权益时,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会妥善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据了解,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作为消费者,你有没有遭遇消费欺诈或霸王条款?你知道哪些行业潜规则?你有怎样的维权故事?都可以拨打热线电话88386669来参与互动。例如不愉快的消费经历或是遭遇奇葩式售后服务;某个企业或行业欺骗消费者的内幕;或者分享你的维权心得等。记者将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采访,对不合理的消费现象进行报道,唤起更多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记者 张雪松 本报通讯员 李阿欣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泯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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