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自燃惹祸烧毁了卫生间 生产商赔3万

2015-03-11 09:3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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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了8年的洗衣机自燃烧毁了卫生间,导致水管漏水将楼下邻居家给“淹了”,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消费者王先生找到生产厂家讨要说法,虽然洗衣机已经过了三包保修期,但是尚未超过安全使用期,生产厂家对因洗衣机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害有赔偿义务。最终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所有损失由生产厂家埋单。

  去年上半年的时候,家住胶州市的王先生向胶州消保委投诉,他家的洗衣机突然发生自燃,不仅洗衣机被烧成空壳,还烧毁了卫生间的吊顶、吊柜,吊柜内的大量化妆品也被烧掉了,“浴霸、排风扇、电热水器都烧了,瓷砖全都破裂了。”王先生反映,这场火灾还烧毁了家里的自来水管道,导致自家的地板全都被泡了。水还漏到楼下邻居家里,把邻居家的地板、床、床垫、沙发等物品泡坏了,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王先生十分气愤,但是因为没找到发票,就不能找经销商谈赔偿,只能向消保委投诉要求生产厂家赔偿损失。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当事双方,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验,明确了王先生的财产损失确系由洗衣机自燃造成这一损害事实,并登记了损失的财产明细清单。“经过我们的调查,他的洗衣机使用了8年左右,已经过了产品的保修期,不适用三包规定。”消保委工作人员称,这台洗衣机虽已过了三包保修期,但保修期不等于产品质量保质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生产者应当严格依法生产合格的产品,不得向消费者提供没有质量安全保证的商品。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洗衣机虽然过了三包保修期,但尚未超过安全使用期,生产经营者对因洗衣机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害仍有赔偿义务。

  消保委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受损情况,经过多次耐心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生产厂家同意赔偿王先生一台洗衣机和现金3万余元。

  律师说法

  3月10日上午,记者就此案例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张律师介绍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消费者可就其遭受的损害与销售者或生产者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记者 马云帅 通讯员 张磊  郑敏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泯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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