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实行大气污染最严厉执法 一律顶格处罚

2015-03-11 13:50   来源: 沂蒙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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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0日讯(记者 董立军) 近日,为贯彻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市城管局下发《关于规范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案件法律适用的通知》,明确规范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强调对城市管理领域内大气污染行为,一律顶格处罚。

  据悉,城管部门将重点查处渣土处置、餐饮业油烟污染、城区露天烧烤、焚烧垃圾、道路保洁扬尘、人口集中区和特殊保护区域的防尘防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城市管理领域内大气污染行为进行罚款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的,一律顶格处罚。

  针对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大气污染行为法律适用情况,市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详细列出依据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城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违规企业,依法采取停业、关闭措施。

  针对大气污染行为,城管部门将严格执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巡查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并建立摸底排查和查处整治台账,实现全天候、无缝隙监管。

  各种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渣土处置或其他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1条之规定,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环境行为

  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之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油烟、烟尘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24条之规定,还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业的行政决定。

  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行为

  对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存储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行为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

  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4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保洁扬尘行为

  对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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