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追责究竟该咋“追”?

2015-03-13 06:2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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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要综合平衡纠正错误裁判和维护裁判权威之间的关系,把补正瑕疵案件与平反冤假错案区别开来,尽快修改法官法,明确规定错案认定标准。另外,建议明确责任主体和追责程序,多元化构成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应作为对法官进行错案追责的主体。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等基础改革还不到位,错案认定标准和惩戒机制等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单纯对亲历办案但没有独立司法裁断权的法官、检察官实施终身追责,难免导致他们压力过大。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钺锋

  3月12日上午公布的“两高”报告中,均提及去年纠正的错案。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冤假错案的纠正提速。作为纠正错案的一个遗留问题,追究错案责任人也一直引人关注。尽管错案责任追究制已提出多年,但如何界定错案标准、划定责任人范围仍旧存在争议。在今年的“两会”上,这也成为一些代表和委员关心的热点话题。

  错案追责成热词

  “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做报告时,用了一句感情色彩较浓的话,让人印象深刻。

  当天下午做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解读报告时,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有类似的感性表述。他说,跟很多朋友讲过,面对冤错案件,自己感觉是“剜心之痛”。当呼格吉勒图案件当事人被宣告无罪之后,他在微信朋友圈里写下了一句话:“祈愿天下无冤”。

  当然,在最高法的这份报告中,不光有对发生冤错案件的自我反省,也有对冤案纠正机制的理性表述。周强说,完善冤假错案复查纠正、国家赔偿、责任追究机制。类似的话语同样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报告中。

  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冤假错案的纠正提速。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十八大后全国范围内纠正重大冤假错案超过20起,2014年共有12起重大冤假错案得以纠正。

  作为纠正错案的一个遗留问题,如何追责,引人关注。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中,错案追责就是一个高频词汇。

  3月6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举行的媒体开放日活动上,“呼格吉勒图案”的问责情况成为媒体关注的一大热点。

  “该案再审程序启动并作出依法宣告无罪后,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案件追责工作小组,相关取证工作目前正在按程序进行。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自治区政府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内蒙古自治区高院院长胡毅峰表示。

  除了胡毅峰之外,一些媒体记者也试图在“两会”上围堵福建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新岚,安徽省高院院长张坚及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以期得到有关念斌案、于英生案和李怀亮案追责的最新进展。

  错案是如何追责的

  在孙军工看来,冤错案件纠正以后,追责在很大程度上是预防冤错案件再次发生、警示司法人员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意识的重要措施。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亦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那么,近年来那些产生较大影响的冤假错案的追责情况如何?

  2013年8月,因被控故意杀人蒙冤17年的于英生最终被改判无罪当庭释放。2015 年1月19日,安徽省高院对外宣布,该院启动于英生错案责任调查程序,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调查组,抽调纪检监察、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刑事审判及相关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相关调查进展情况,安徽高院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不过,具体追责情况如何,至今仍旧没有下文。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曾表示,由于“张氏叔侄案”和“萧山5青年案”两个案件中,没有发现故意制造冤案的情况。“都是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

  事实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早在1993年春,就被最高法作为一项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此后,全国大多数省、市常委会均制定了本行政辖区追究司法系统错案责任的地方性法规。

  在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永泉的印象里,当时各省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将被上诉程序发回重审或改判、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审判结果被再审程序所改变的案件列为错案。对做出“错案”判决的法官,一般采取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工资,在一定时间内剥夺评选先进、晋升晋级资格的办法追究责任,对一年内错案累计超过一定数量的法官采取“下岗”、“待岗”,不得再参加案件审判。

  接受记者采访时,东部沿海某省一位地级市的副院长告诉记者:“这种错案追究制度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很少发挥作用。大家逐渐发现把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作为错案的判定标准,其实并不科学。比如随着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证据,案件被改判,就认为法官判错了案件,就并不合适。”

  不能照搬行政追责

  “有些案件,比如呼格吉勒图案,是很明显的错案。比如,有些很重要的证据不让人举证,不采纳造成错案,就应该承担责任。也有些案件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也属于错案。”在上述副院长看来,由于基于个人的经历、阅历、知识构成,同一案件可能会有不同认识。加之随着技术进步,新的证据的出现也会推翻原有结论,使得一些案件是难以界定的。

  在他看来,随着“到现在,我也没有看到有哪个部门来清楚地界定错案这个概念。”这位副院长表示,在责任追究机制越来越受重视的情况下,亟需国家对错案做一个统一的界定。

  记者注意到,作为第二批司法改革试点的安徽省,是目前少有的明确对错案进行界定的省份。在今年1月出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私自办理案件或制造虚假案件的、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办理案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故意不予收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等9种情形,须追究责任。

  而因法律法规不完善、不明确致使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因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承担错案责任的5种情形则不被认定为错案。

  采访过程中,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提醒,错案追究应该遵循司法规律,完善追责程序,切忌将行政追责模式简单引入司法错案追究制度。

  特派记者 朱艳丽(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链接

  2014年以来纠正的部分冤假错案


  ●杨波涛案

  被控罪名:故意杀人罪

  一审获判刑罚:死缓

  纠正方式:检察机关撤诉

  ●张光祥案

  被控罪名:抢劫罪

  一审获判刑罚:死缓

  纠正方式:二审改判无罪

  ●欧阳佳案

  被控罪名:抢劫罪

  一审获判刑罚:10年6个月

  纠正方式:二审改判无罪

  ●念斌案

  被控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审获判刑罚:死刑

  纠正方式:二审改判无罪

  ●徐辉案

  被控罪名: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一审获判刑罚:死缓

  纠正方式:再审改判无罪

  ●呼格吉勒图案

  被控罪名:流氓罪、故意杀人罪

  一审获判刑罚:死刑

  纠正方式:再审改判无罪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相关专题:2015年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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