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企业发微信红包应征税

2015-03-13 06:1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春节期间火爆的微信红包会被征税吗?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3月12日在人民大会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

  微信红包是春节期间呈爆发式增长的一个新事物。王军说,他注意到有关“微信红包是否会征税”的讨论。他赞同一些网友的观点,派发红包前提是要合法合规,不能“暗度陈仓”,同时抢红包“偶玩怡情、大玩伤神”。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收税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我认为是于法有据的。”王军说,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一点于情有理,也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王军说,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业态,税务部门正密切跟踪研究。基本原则是:依据税法区分情况、分类规范和明确。

  王军坦承,微信红包的火爆,给他带来不少启示,其中之一是有奖发票的改进措施。“如果在互联网上开奖,许多问题都能解决。”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互联网+’,税务部门在推进依法治税的过程中,自身的管理手段也要改进,怎样推出‘互联网+发票’,‘互联网+有奖发票’,对我们来说都是新课题。”王军透露,目前国税总局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和考虑这一问题。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相关专题:2015年全国两会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