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在人为”

2015-03-15 09:2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文/何利权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距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恰好一年。这一年来,不少针对最新消费领域的法律条文被运用于实践,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颇有建树,比如专治电商领域假货问题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以及纾解消费者投诉难题的“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纵然给力,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却不太乐观。根据凤凰网最近的一份调查数据,有过侵权遭遇的受访者中,仅有12%的人拨打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52%的受访者认为维护权益的最有效办法是“找媒体曝光”,仅有11%的人选择“举报投诉”;与之对应的是,超过50%的受访者认为“程序复杂、耗费时间及金钱”是维权面临的较大困难;超过六成的人认为相关部门及机构“执法力度不足”。

  每年3月15日,媒体都会曝光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其中虚假宣传、偷工减料者有之,以旧充新、设置霸王条款者也有之。媒体勤于监督、民众热切围观,这种热闹的维权氛围令人欣喜,但是其中许多问题被媒体反复曝光,仍在一些行业、一些领域甚至同一家企业继续存在,这本身就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落实过程中遭遇窘境—— 有些领域的专门法律尚未确立,比如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有些法律则在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以至于一些违法经营犹如打不死的小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市场为主、行政为辅,连接二者的主要桥梁应是法律,而发挥法律作用的关键因素则是“人”,这既包括消费者个人,也包括掌握裁判权的执法者。消费者对政府执法不够信任,纵然可以归咎于制度不够完备,但是“事在人为”,没有主动作为的“人”,就无法产生设计合理的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不能靠消费者或者居中调停的“裁判”孤军奋斗,它需要受到侵权的个人懂法、用法,也需要法规设计者通过立法畅通消费者维权的制度通道,更需要法规执行者严于执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坚实后盾。

  诸如“假冒伪劣”这样的侵权行为,我们能够以完善法律、加强执法解决,但是针对一些更为复杂的领域,则必须以改革者的勇气,破除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一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却偏偏缺乏竞争,老百姓常常“没得选”,吃了亏只能往肚子里咽,即便个别消费者勇于投诉,也会付出很大的成本。保障消费者权益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需要进一步破除市场上不合理的垄断行为,为民间资本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这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