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18日讯(记者 李保光 通讯员 王海声) 记者从3月18日召开的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根据新的改革试点办法,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并在全市辖区范围内选任不超过100名人民监督员,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到市或所在区市司法局自荐报名。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进一步得到拓展,变为11种情形。除可监督此前规定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之外,人民监督员还有权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三种情形实施监督。同时,在应邀参加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时,人民监督员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
这次改革规定,青岛市只设置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并首次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原来的检察院选任管理改为由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
与以往人民监督员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不同的是,这次选任报名采取了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公民也可以到市或所在区市司法局自荐报名。本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个任期。当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时,由市检察院在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监督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由案件当事人或市司法局随机抽选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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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 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道正派,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关心检察工作,能按时参加检察机关办案监督活动,有较强的监督能力;
4.青岛市常住户籍。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6.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