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雾霾公益诉讼”的标杆意义

2015-03-21 07:4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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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戴先任

  3月19日,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月20日《新京报》)

  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少之又少,是因为公益诉讼鉴定难,很难鉴别污染企业的排放对大气污染有多严重,难以对污染损害进行鉴定评估。污染企业污染环境的证据在排污的同时也迅即消失,由此增加了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

  中环联诉德州晶华一案,则是根据司法解释第23条,如果难以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的,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核算。这就跨过了提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难的门槛,不去与污染企业在进行污染损害上面过多纠缠。根据公开资料,此次被告企业有几条生产线没有安装治污设施,换算加起来大约有2000多万元,此外,中环联此次也尝试通过比照按日计罚的行政处罚,对企业屡禁不改的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780万元。

  中环联诉德州晶华,绕过了大气污染类型的公益诉讼鉴定难的困局,为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公益诉讼寻找到了一条新路。如果诉讼成功,近3000万元的索赔款也将全部用于德州大气污染治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而且索赔并不是目的,中环联的诉讼请求中,包括要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等。

  面对公益诉讼的“零容忍”及维权办法,相关部门应该有所“觉悟”,进而赶紧行动起来,加强环境执法,尽到自己职责。当污染企业受到公益组织与相关部门的两面夹击,才会下决心环保节能,不再敢超标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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