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计生新规:违法生二胎 最多罚年收入四倍

2015-03-25 06:4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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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3月24日讯(记者 郭玉华)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山东省卫计委关于计划生育依法收费、罚款、行政征收项目标准的通告近日下发。根据标准,不符合二胎政策生二胎的,按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省卫计委此次将国家和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收费、罚款和行政征收标准等向社会集中公布,对社会比较关注的社会抚养费问题,通告作了详细公布。

  其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免费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性收费,以及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用(包括鉴定费用和辅助检查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

  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但未申请办理《生育证》而生育的;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后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均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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