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首套房贷首付最低二成 青岛或遇执行难

2015-03-30 19:35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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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3月30日消息 30日下午,央行、住建部、银监会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40%,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职工家庭首付比例最低20%。业内人士认为,两项新政的实施,有利于降低购房准入门槛,促使一部分改善型人群入市,但针对目前青岛市公积金库存的紧张现状,执行新政将有不小挑战。

  商业贷款:二套房最低首付40%

  新政内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现行政策: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再购买住房仍按首套房算,首付比例为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再次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为不低于60%。

  调查解读:据半岛网了解,截至3月30日下午,青岛市目前各大银行仍执行旧政策,即二套房首付比例为6成。农业银行青岛分行一名姓李的负责人表示:“央行已经发话了,近日各大银行对于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都会做出调整,但具体到各个银行,反应期是各不相同的。”

  对于新政内容,邮政储蓄银行一名姓辛的经理表示,央行将二套房首付比例由6成降至4成,对于购房者来说,看似好像没有省钱,但这一政策降低了二套房的准入门槛,会带动一部分改善型人群入市。农业银行上述李姓负责人也持同样的观点,“新政的这一内容,最重要在于释放一种积极的信号,给改善型需求注入一剂强心针。”

  公积金贷款:首套贷款比例降至20%

  新政内容: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现行政策:半岛网自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目前购房者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时,除经适房、限价房等保障房执行最低20%首付比例外,商品房均按不低于30%的首付比例标准执行。使用公积金进行二次贷款的购房者,需在结清首次贷款并满5年后才能再申请,且首付款比例最低为60%。

  二手房方面,购买房龄10年以内的二手房首付不低于40%。房龄超过10年的,考虑到房产贬值和资金风险等问题,每增加5年首付比例增加10%。

  调查解读: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新政的实施,势必会带动一部分改善型人群入市。“因为首次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了,二次贷款不需要满足5年的需求了,而且首付比例也降低了。”

  然而,也有不少人认为,此次下发的公积金新政,在青岛市实施起来“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据此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2014年,青岛市共计发放公积金贷款88.07亿元,2015年将力争发放72亿元。“从数据上来看,今年的发放目标较去年少了16亿多。而且青岛市的公积金使用率太高了,执行的话,审批放款的时间会很长。”一名姓陈的业内人士表示,青岛会如何落实公积金贷款新政,还要看后期的具体的执行细则。

  相关链接:青岛二套房贷利率仍高悬

  半岛网发现,今天发布的新政中并未提及商业贷款利率方面的调整。据了解,目前青岛各大银行对于二套房贷款执行的标准均一致,即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而对于首套房的贷款利率则不尽相同,其中,中国银行仍执行基准利率,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最低可执行基准利率的9.5折,邮政储蓄银行不久前也将其利率优惠调整为最低9折,而青岛银行最低可执行8.8折。

  相关新闻:二手房满2年免征营业税 百万元住宅可省5.6万

  文 江海峰

  附: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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