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燕农
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享受30天产假;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带薪休息……日前,《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初审,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意味着,山西省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将更周到。(3月31日《山西晚报》) 在许多发达国家,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会享有诸多优渥的社会福利。相关国际公约亦有说明,妇女享有在劳动保护、劳动卫生方面得到不同于男子的待遇的权利。从此出发,山西的做法称得上是与国际接轨。然而,对于这种接轨,舆论虽对其不乏叫好声,但是种种担忧也嵌入其间。一者,在如此丰满的女工权益保障下,用人单位是否会选择性排斥女性,失去了就业的基础支撑,种种权益都将落空;二者,尽管女农民工亦在权利规范范围之内,可是其工资是否能及时兑现尚风雨飘摇,又何谈卫生福利;三者,有关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往往是权益“画饼”,女工权益如何单兵突进?
现实确实很骨感,但是,环境不成熟并不意味着法制观念不可以先行。一方面,在诸多领域,正因为种种表现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才有了立法予以调整和规范的必要;另一方面,调整规范一些既有秩序,未必能够一蹴而就,但却需要从立法层面观念先行。相关立法未必能立竿见影,但不立法肯定会原地打转。
劳动权益保障应该允许观念先行。之于山西的地方立法,真正需要讨论的,是如何依法打造出一个劳动者权益受到尊重的成熟环境,是女工权益保护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而让“画饼”变“烙饼”。一个有序的权益享有环境,总需要立法层面先行启动并普及社会共识,这或许是山西立法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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