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广西梧州市委办公大楼的会议室里,梧州市人大启动了一场由1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要求梧州市检察院就一起村官涉嫌贪污案的处置过程作出解释和说明。人大代表质询检察院,这让许多人感到很新鲜。但是,人大代表很少行使这种质询权,并不等于这样做没有依据,只能说明这一权力在许多代表手中“休眠”。梧州市人大代表质询检察院,既是激活“休眠”权力的体现,又体现了代表的监督作用,值得探索和赞赏。
首先,人大代表质询检察院于法有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都对人大质询检察院的权力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次,这种质询反映了代表的民主监督作用。在我们国家,人大是权力机关,人大产生“一府两院”并且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行使,但以往这些权力都在代表“工具箱”里面“休眠”。
再次,这种质询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责,但是监督者同样也要受到监督,只有让检察机关的工作在阳光之下,才能做到公平、公正,也能防范自身的腐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加强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公正司法,防范自身腐败。
4月1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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