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没做皮试致患者过敏 乡村医生赔3.5万余元

2015-04-13 11:2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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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刘利红) 近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医生在为患者注射抗生素药物之前,未按照医疗操作规范进行皮肤过敏试验,致使患者出现过敏症状,经过调解该诊疗医生向患者支付了赔偿款。

  2014年1月,家住日照市岚山区某村的王某因感冒到本村卫生室就诊,经医生张某诊断后开具了静脉注射药物,其中包含头孢类抗生素药物。医生张某简单询问了王某有无过敏史之后,便直接对其进行静脉注射,未做皮肤过敏试验。王某在输液两个小时后感觉面部肿痛,便要求张某停止用药。次日,王某因身体疼痛难忍到日照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4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病情经诊断为药物性皮疹、急性肾功能损害。王某以张某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为由起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及所在的村卫生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4.5万元。

  法院审理时,被告张某辩称,王某经常到卫生室输液,没有过敏史,且当天还特意询问过王某,在确定其没有过敏史之后才进行的输液治疗。同时张某也认可自己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经法官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余元,王某放弃对村卫生室的权利主张。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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