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张立新 刘兆麟) 通常小面包车见了大货车都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行驶,而三青年驾驶的面包车却在公路上故意驶向高速行驶的大货车。原来,他们是想逼停货车,继而实施抢劫。近日,岚山法院对上述三个青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和三年零六个月。
2014年6月16日晚上,莒南县坪上镇28岁的王某与19岁的张某在当地一家烧烤摊吃饭喝酒到深夜。后来王某提出到日照岚山找个地方洗脚。两人身上又没有带很多钱,便商量可以在路上拦截大货车抢钱,这样来回的油钱和洗脚的钱就都有了。为此,两人还开着面包车到邻村叫上25岁的好友刘某一起去岚山。当时已是深夜11点多,刘某在家里已经睡着了,也不知道要去拦截大货车抢钱,见朋友好像有急事也就碍于朋友情面同意了。
三人从莒南县坪上镇往岚山行驶途中,王某、张某又跟刘某提起抢劫货车司机的钱物,刘某觉得大货车司机一般急于赶路而不会报案,也就同意了。次日凌晨,张某驾驶面包车拉着王某、刘某沿342省道行至岚山区碑廓镇路段,强行开到晁某驾驶的解放半挂货车前面,欲逼停货车进行抢劫。晁某驾驶的货车都撞到了面包车尾部,眼看就要把面包车撞翻,但他不敢停车并快速开走,三青年驾车未能追上。随后,刘某嫌张某驾驶技术不行就亲自驾车,又向前行驶了一段时间后,不顾面包车被大货车撞翻的危险,拦停了王某驾驶的大货车。为了向货车司机王某要钱,王某持钢管相威胁并打碎车玻璃,由张某向王某索要现金200余元、手机1部。
后来,三被告人不敢继续作案,决定返回莒南县坪上镇。途中见朱某驾驶的货车正停在路边,又决定再抢劫一次,王某持钢管相威胁向朱某索要钱并要求其下车。因司机不下车,王某将车前玻璃、后视镜打碎后,三人驾车离开。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2070元,朱某右眼被碎玻璃所伤,构成轻微伤。当天,货车司机王某向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报案。公安民警于9月16日将三青年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刘某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抢劫三次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被告人部分抢劫作案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遂对王某、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对作用较小的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