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家联合通知,安排部署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专项行动。活动期间,日照市两级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38件,其中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3件,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4件,涉嫌其他罪名1件;移送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人员247人,法院自行拘留192人。为进一步营造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舆论氛围,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日照中院特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王志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07年10月至12月间,王志军分三次向刘某借款共计10万元。2008年8月20日,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莲民一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王志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志军未依法履行,刘某于2008年10月8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志军履行了32800元,但尚有本金705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经查,王志军有一套房屋且长期对外出租,2014年4月29日将该房屋以26万元的价格出售。在取得售房款后,王志军将款项挪作他用,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五莲县人民法院遂以王志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4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对王志军予以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王志军被依法批捕。2015年1月9日,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志军有期徒刑一年。王志军未上诉。
案例二 庞玉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庞玉峰与厉某离婚,现代牌伊兰特轿车系厉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厉某所有……将厉某欠庞玉峰的钱与庞玉峰欠厉某的钱折抵后,庞玉峰还应再给付厉某800余元。庞玉峰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庞玉峰一直占有现代牌伊兰特轿车,2014年5月13日,厉某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5月28日,法院执行人员发现涉案轿车,并通知庞玉峰到现场。庞玉峰到现场后强行阻拦执行人员执行,导致执行未果。同年7月,庞玉峰又将涉案轿车开至亲戚王某家藏匿。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遂以庞玉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4年7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先后两次将庞玉峰传唤到案。同年8月13日庞玉峰被刑事拘留,8月2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被刑事拘留后,庞玉峰的亲属将涉案轿车自王某家开回并交至法院,后交给厉某。
2014年11月28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庞玉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庞玉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庞玉峰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马成华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马成华雇佣解某在筛选场地从事矿砂筛选工作。2006年12月29日,筛沙机出现故障,解某在未告知并经马成华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维修筛沙机,在维修过程中,亦未安排专人看护电闸,因他人按下电闸,筛沙机突然运转,致其跌落摔伤。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解某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2008年4月18日,解某在家治疗期间死亡。后谢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2009年4月23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马成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4220元。
判决生效后,马成华未依法履行义务,2009年6月23日原告向日照市岚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马成华有楼房两套(均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诉讼中均被法院依法查封,其中一套为二层楼民房(面积较小),另一套为沿街楼房(面积较大,位于204国道西侧)。在法院处置该二层楼房过程中,因涉及204国道扩建,二层楼民房被拆除。法院查封其拆迁补偿款时查明,涉案楼房已被马成华转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将拆迁补偿款30余万元支走。
在法院处置沿街楼房过程中,马某(马成华之父)于2009年12月16日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楼房为其所有,但未提交相关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法院依职权到日照市岚山区国土资源局、房管所调查,但未查到异议人马某所称涉案楼房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异议人的执行异议,后异议人亦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沿街楼房经过依法拍卖、变卖,因无人购买,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2年11月20日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将马成华沿街楼房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马成华拒不腾出房屋并主张该沿街楼房属其父马某所有。经查,2010年8月24日,日照市岚山区国土资源局将该楼房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马成华之父马某名下,登记时间为法院对楼房采取查封、拍卖过程中。
2015年1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马成华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马成华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
案例四 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2年9月14日21时35分,罗德杰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刘某驾驶的无牌小越野车相撞,致刘某当场死亡,两辆车受损。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罗德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2年10月8日,刘某的近亲属诉至莒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30日,莒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莒民一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429元;被告罗德杰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7298.75元,被告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罗德杰和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德杰履行了54650元,现被执行人罗德杰在外地,具体地址不明,家中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罗德杰已暂时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汪姜堂,该公司现正常经营,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莒县人民法院三次向被执行人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亦未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以被执行人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为由作出(2013)莒执字第101号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莒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现正常经营,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经法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汪姜堂刑事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罚款。对汪姜堂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
案例五 邱言波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李某多次与邱言波发生花生米买卖业务,2010年8月1日邱言波给李某出具欠条两张,后邱言波付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李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莒县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莒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莒商保字第29号民事裁定,对邱言波在莒县陵阳镇方家址坊村的花生米12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如果买卖,价款须交法院封存。2012年8月1日,莒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莒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邱言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李某花生米款93211元并承担保全费1620元、案件受理费1909元。
因邱言波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3年1月8日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邱言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言波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邱言波,均未找到。另查明,莒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花生米12吨已被被执行人邱言波非法处置。
莒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邱言波非法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花生米,且拒不到庭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其妨害行为致使裁定保全的财产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遂将案件移送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公安机关已查找到邱言波,并对其刑事拘留。对邱言波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在当前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到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协作,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提高执行威慑力,共同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此外,通过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不仅促使法院生效判决得到顺利执行,而且有力的震慑了犯罪,具有一定的教育宣传作用。记者 孙亚林 本报通讯员 胡科刚 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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