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后自首”别成洗白酒驾通道

2015-05-06 09:0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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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马涤明

  4月28日晚8时左右,河南封丘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位老人被撞致死,司机驾车逃逸,驾车者为封丘县尹岗乡乡长。据了解,该乡长已被刑拘,乡长职务及县人大代表资格已经被免。该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安人士介绍,该乡长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二天早上投案自首,无法确定其当时是否酒驾。(5月5日《大河报》)

  肇事后逃逸,过了一定时间之后再自首,此时再做酒精检测,就无法确认当时是否酒驾。虽说依照法律规定,血检不是确定是否饮酒的唯一证据,事后仍可通过其他刑侦手段调查当事人在事发前是否饮酒,但一是事后调查难度相当大,二是即便能够通过调查确认其饮酒,其属于酒驾还是醉驾,依然不好认定。

  或许正因如此,“逃逸后自首”的情况才越来越多。就在10天前,深圳市就曾发生一起警车撞豪车事件,也是驾驶者先逃逸,17个小时之后“自首”,结果其血检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零,事故发生时是否酒驾到现在也没有结论。一年前,河北高阳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孙宗琪私自安排政法人员驾驶公车办私事,在武汉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当时即驾车逃离,结果事后仅受到纪律处分。

  酒驾醉驾后逃离现场,待酒醒后再向警方自首,着实是一种“聪明选择”。肇事后离开现场,自首后再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已为零,很难认定是否存在酒驾。而如果先报警,再离开现场,肇事车留在现场,待酒醒后再去接受调查,有些情况恐怕连“逃逸”都不好认定。这种问题暴露的是现行法律存在严重漏洞,如果法律规定,肇事后恶意规避酒精检测的行为会面临更加严重的后果,“离开现场”占不到任何便宜,“逃逸后自首”的情况应该不会这么多。

  立法上的这种漏洞,会助长一些人的侥幸心理,还有可能成为洗白酒驾的通道。笔者建议立法机构尽快修法,或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堵住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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