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引起的房屋纠纷增多 买房前记好三招

2015-05-14 07:1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近日,岛城公布4月份的楼市成交数据,受“3·30”新政的利好影响,成交量又开始上升。楼市回暖的同时,因房屋合同引发的纠纷也开始增加。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除了传统上因价格变化而引发的房屋合同纠纷,近年来一些房屋买卖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因此,法院也提醒广大购房者,购买房屋之前,一定要看好房产证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以免发生纠纷。

  特点 “民间借贷”惹祸增多

  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直接受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近两年楼市成交量较为平稳,有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未明显增多。2014年,该院共接到二手房合同纠纷案350件,2015年截止到现在,共接到135件,跟去年同期相比,变化不大,而2015年楼市新政出台后还未快速反应到二手房市场中。

  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孙琦说,房产涨价或跌价后卖方或买方反悔;一房有两个或者多个共有人,以其中有人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以及房屋在出卖前就被抵押等问题引发纠纷比较常见。

  在农村方面,一些人将宅基地及房屋卖掉交付使用多年之后,遇到拆迁有补偿卖方反悔,从而引发纠纷的亦为数不少。

  另外,中介人员素质不一,在办理手续时出现问题,甚至合同约定内容与三方谈判时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内容产生争议,从而引发诉讼。

  孙琦说,近年来,表面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常见。一些人通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来担保民间借贷,双方同时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逾期不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就起诉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诉讼至法院。

  “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并不是房屋买卖,而是对借贷关系设定的担保。”孙琦说,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针对具体案情会慎重处理。

  提醒 买房之前记住三招

  李沧法院民五庭庭长李宁每年要审理大量涉及二手房交易的案件,在她看来,要避免买房后发生纠纷,或是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将所有细节和约定都写进房屋买卖合同是非常关键的。

  “尽可能避免口头约定,有的买卖双方是朋友或是通过熟人介绍交易的,一些口头约定如果有一方未履行,发生纠纷后很难拿出有力证据。”李宁介绍。

  不同于新房,二手房作为个人资产,与房主所处的状态有非常大的关系,因此在购买二手房时,市民要多加留心,注意了解要购买的房子是否存在纠纷、抵押等情况,如果是通过中介购买,可由中介到相关部门查询房产是否抵押、是否有共有权利人等情况,并且一定要实地看房,查看房主以及房子的相关证件、手续等。“通过邻居、物业、相关职能部门查询等多方面,尽可能了解房主的状态,比如是否有债务纠纷,或是有正在进行的债务官司等,以防购买了可能会涉及经济纠纷的房子,更要防范这种情况下房主先收取定金或是低价抛售后,不过户而携款开溜的情况。”李宁说。

  李宁还提醒,买二手房时也尽可能地了解一下房主婚姻状况,如果夫妻正处于准备离婚、分居状态下就要注意了,防止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私自出售,“此前就有一个案例,夫妻当时处于分居期,男方私自将房子以低价出售给他人后携款不知去向,其妻子发现后将购房者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购房合同无效。”

  此外,购房时一定不要贪图便宜,如果房子价格明显低于其市场价时,就要留心是否存在问题。

  延伸 “凶宅”解约得看具体情况

  二手房自然是有人住过的,但是在之前的使用过程中发生了问题,比如房主或居住者因意外情况而在家中离世,有市民认为这种房子是“凶宅”,尽管从科学角度来说这一说法并不成立,但也是一种确实存在的弊端。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了“凶宅”,或者原房主隐瞒了房子的一些问题,那么购房者能否通过起诉来解除购房合同?

  李宁介绍,此前外地就真实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该地一所别墅发生意外,一人在别墅中身亡,这套房子就一直未能卖出去,后来房主以大约市场价30% 的价格对外出售,当地人李某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别墅买走后,又以市场价卖给了一名外地人徐某。新房主在入住后,从邻居处得知真相,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退房退款,最终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买房、卖房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恶意赚取巨大差价的行为,最终判令解除购房合同。

  李宁分析,在此类案件中,对能否解除合同无法一概而论,重点还是根据案件的证据基础来进行衡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买卖双方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比如故意低价出售或低价购买,但至少有一点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后,又以“凶宅”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否则很难站得住脚。

  案例一

  房屋贷款没还清要求过户遭败诉


  因生意缺少周转资金,邵某先后向朋友张某借款277万元。后来,邵某想将其位于市南区旌德路的一处房屋出售给张某,再借一笔钱。2012年12月1日,两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总价款290万元,定金10万元。邵某借的277万元借款抵销房款,其中10万元作为定金支付。随后,张某又将13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邵某。

  在此期间,张某住进购买的房屋中,并一直催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多次催促无效之后,将邵某告上法庭。2014年1月15日,市南法院审理查明,邵某购买涉案房屋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工商银行,用于贷款200万元。后来由于生意失败,邵某已经没有钱偿还房屋贷款,无力解除房屋抵押。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上存有抵押权,且邵某已明确表示无法解押,张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二

  买房没见着房主住了三年遭解约


  2007年11月26日,市南区的市民王某看中了观海一路上的一处房屋,在中介的介绍下签订了购房合同。不过,签订合同的是房屋所有人的亲戚王某某。真正的房主魏徐某,时年15岁。因为是未成年人,没有办法过户。王某称,他当时看到卖房者有孩子父母的授权委托书,所以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等魏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再办理过户。

  在这三年间,房地产价格飞速上升。2010年,合同到期后,王某想办理过户手续但被拒绝。在法庭上,当时签订房屋合同的王某某辩称,他只是房屋买卖的中间人,卖房时房主本人和监护人都不知情,也没有签订过委托书。王某提交了一份《委托授权书》的复印件,但被告不予认可。

  最后,市南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认定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对被告魏徐某不发生效力,不予支持办理过户的诉求。

  案例三

  相信别人有门道委托买房惹纠纷


  2010年,市南区的高某听说妻子的朋友曹某母亲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以从某房地产公司低价购房。随后,高某先后向曹某的卡内打入了28万余元,委托曹某帮他买房。后高某查实曹某的母亲早已退休,根本无法履行购房承诺。

  2013年11月21日,高某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曹某辩称因买不到房屋,他同意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高某的小舅子史某要求的赔偿数额太大,一直未能协商一致。

  最终,法院判决曹某败诉,赔偿原告高某28万余元。记者 孙桂东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阅读

买房 楼市成交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