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亚麟
沙坪坝区60多岁的张兰,打算将自己名下价值数十万元的门面捐赠给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前日上午,她签下认捐书。签完字,张阿姨才发现,捐赠房产做善事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不仅手续繁多,3%的个人所得税、5.6%的营业税、3%的契税、6%的土地增值税,这间门面市值40万元,算下来缴税超过7万元。(《重庆晚报》5月13日报道) 在我们通常的印象里,捐款是不用缴税的,因为税收作为一种收入调节杠杆,其作用点应该在于“利益所得”的部分。而作为捐款者,特别是文中张兰女士这样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进行捐赠的退休老人,她的做法于名于利都不会对自己产生“所得”,相反还是一种很大的 “亏损”,是一种无偿付出,对于这种无偿付出,税务部门仍然要对她收取五花八门的巨额税费,其中还包括“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于情于理都很难让人想通,更是伤了张兰老人的心,打击了像张兰老人这样的捐款人的慈善之心,这样的税收很难说是有益的。
其实不光是存在于我们的印象当中,无论是在 《个人所得税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还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多部法律当中,都对于公益捐赠的税收减免有明确规定,而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更是明确提出,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然而,这样税收减免的政策法规到了某些地方却往往只存在于纸面之上,因为捐赠税收减免往往手续繁杂、操作困难,不要说像张兰女士这样的退休老人很难办理,就是一些专业的慈善机构和社会组织都很难享受到。一项统计显示,大量的慈善组织尚未获得自身所得税税收减免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过率还不到10%。以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为例,截至2012年,仅有30%的组织获得了自身收入免税资格。2008年至2013年,仅有157家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如此之高的减税门槛,不仅仅是挫伤了民众的慈善热情,成了我国发展慈善事业的拦路虎,更是变相地减少了如残疾人群体这样的受捐者的收益,这样的税收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的杠杆效用,反而有了削低增高的反作用。
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指令到了一些机关干部手里就走了样、变了形,“冷、拒、横、推”等庸俗习气突出,有的甚至利用权力“吃、拿、卡、要”,少数地方仍然存在 “上级喊破嗓子、群众跑坏腿脚”的“两头急”,而处于执行层的机关工作人员却仍是 “慢吞吞”、“冷冰冰”的怪现象。群众戏称此种现象为机关“中梗阻”。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强调,要“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显然,张兰老人遇到的这种捐赠房产却遭遇巨额税收的现象,就是存在于地方税务部门中的一种“中梗阻”,只有真正地突破了这种“中梗阻”,才能打通张兰老人的慈善心结,更鼓舞全社会的慈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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