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 一公司负责人因环境违法遭行政拘留

2015-05-28 17:28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半岛网5月28日消息 5月28日,青岛市环保局公布了两起已移交公安部门的案件进展情况。一酸洗厂因私排废液,企业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另一机械公司负责人则因涉嫌不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这是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青岛市首例因环境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酸洗厂因私排废液

  2015年4月20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办举报信,反映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北万村老货厂有一大型酸洗厂,污水直排,严重污染村河。当日,青岛市食药环支队、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城阳经侦大队、城阳环保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排查。

  经检查,在棘洪滩街道北万村北、烟草仓库西南有一私人作坊,正在对铁件进行酸洗作业,无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通过厂外水渠流入西侧垃圾厂自然渗漏。据调查,该作坊老板姓高,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现场勘察废水排放量已超过16吨。三处点位取样监测PH值均小于2,属于危险废物。

  当日,分局执法人员将该作坊作业人员俞某、王某、邢某、代某等5名作业人员带至环保分局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以上作业人员均证实了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录像、拍照取证。联系涉嫌违法人员高某,涉案人拒不到案。

  2015年4月23日,城阳环保分局以高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4月24日立案,5月25日,涉案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机械公司环境违法

  2015年4月14日,城阳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进行金属表面处理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污水进入污水调节池后,未经处理通过潜水泵和软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站调节池的搅拌电机、絮凝池的给药电机均未运行,调节池水位明显低于搅拌装置的叶片以下,污泥收集池无污泥排出,部分阀门关闭,整套污水处理设施长期处于停运状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并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检查中,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和棘洪滩派出所等参与了现场勘察,并签字确认。

  2015年4月15日,城阳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询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孙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以上环境违法事实。4月22日,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车间工人陈某、孙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两名车间工人证言均证实该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015年4月27日,城阳环保分局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对违法嫌疑人实施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5月4日、5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违法嫌疑人不在公司现场,传唤证由公司会计刘文文代签,5月25日,公安机关到违法嫌疑人家中传唤,当事人不在场,传唤证由违法嫌疑人父亲签收,多次电话联系违法嫌疑人,其均未到案。5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违法嫌疑人控制,5月27日,经审理决定对违法嫌疑人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 孙俊杰 崔良  文 徐圆

   [编辑: 董芳]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