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赋予3大权力 466起环境违法案被处罚

2015-06-05 07:4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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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6月4日讯(记者 王媛) 4日,青岛市召开“新环保法贯彻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对2015年1月1日起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岛城环保监管执法的变化进行了公开说明。市环保局公开表示,从以往执法监管的“手软”,到今年以来的“铁腕”,全因新法赋予的3大权力。

  第一大硬权力,是明确给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力;第二大硬权力,授权环境保护部门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可以实施“按日计罚”等;第三大权力层面,“对于一些案件,环保部门可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引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责。”

  新《环保法》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今年以来,全市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466起,处罚金额2058万元;其中,移送公安部门5起,抓捕归案4人,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4日,青岛市环保局发布《2014年青岛市环境状况公报》,2014年,全市环境质量总体状况保持稳定。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均实现同比下降;市区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 2.5)年均浓度同比改善10.6%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市环保局发出倡议

  做到这三点,过上“绿色生活”


  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4日,青岛市环保局向全体市民发布“践行绿色生活倡议书”,从3点生活细节,引导市民如何过上“绿色生活”。

  一是厉行节约,物尽其用。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珍惜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升油、每一件办公用品。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二是绿色消费,安全健康。选用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拒绝使用和购买过度包装商品;不用或少用一次性筷子;重提菜篮子;不吃野生动物和稀有动物。

  三是绿色出行,拼车流行。购买低油耗、低污染的小排量车。多坐公交和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多骑自行车和电动车,路程不远尽量选择步行;拼车上下班,环保又省钱。

  新型环境违法案件通报

  ■按日计罚


  2015年1月15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中海海洋鱼粉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燃煤锅炉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1月26日城阳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5年3月3日处罚款1万元。

  2015年1月29日,城阳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单位燃煤锅炉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仍然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城阳分局对该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3万元。

  ■查封扣押

  2014年10月,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执法人员对利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9家单位橡胶制品(轮胎等)生产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该 9家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黄岛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5万元。

  在责令停止生产期间,部分企业仍利用夜间擅自进行生产,2015年4月1日,黄岛分局依法对利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

  ■限制生产

  2015年3月,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对青岛压花玻璃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玻璃窑炉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超过了《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60条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有关规定,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有关规定,黄岛分局于4月16日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制生产的决定。

  ■移交公安

  2015年4月20日,城阳环保分局接到举报,反映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北万村老货厂有一酸洗厂,污水直排,严重污染李村河。当日,青岛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城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城阳环保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处实施突击检查,发现这家私人作坊正在对铁件进行酸洗作业,无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通过厂外水渠流入西侧垃圾厂自然渗漏。据调查,该作坊老板高某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现场勘察废水排放量已超过16吨。三处点位取样监测PH值均小于2,属于危险废物。4月23日,城阳环保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5月25日,涉案嫌疑人高某已被刑事拘留。

  2015年4月14日,城阳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进行金属表面处理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污水进入污水调节池后,未经处理通过潜水泵和软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城阳环保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4月27日,城阳环保分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5月27日,孙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独立执法

  2015年4月11日,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把加油枪无油气回收设施,4把加油枪油气回收设施破损。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青岛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千元。 记者 王媛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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