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6月12日讯(记者 张同顺) 2015年度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将于近日启动,不少市民不禁提出疑问,为何社平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涨,社保费就要多缴?两者到底有啥关系?6月12日,记者邀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对其作了详细解读。原来,社平工资与社保四种待遇有关系,包括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确定、医疗保险年限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待遇核定、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计发。
日前市人社局下发文件,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数据,确定青岛市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453元(月均4038元);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确定使用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作为2015年青岛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
6月12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对使用2014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数据做详细解读。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于社会保险的四个方面:一是用于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确定。根据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 确定缴费基数。二是用于医疗保险年限一次性补缴。根据规定,对于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办理退休(职)时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差额年限,补缴后享受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三是用于企业养老待遇核定。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计发养老金的重要参数。计算公式: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合计缴费年限×1%;②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平均指数。
四是用于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计发。(1)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2)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按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本市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使用于社会保险哪些方面?这名负责人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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