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6月16日消息 近日,胶州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兰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为了取证与被告公司假签和解协议,后以不满赔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兰某的诉讼请求。
受伤后 拒做伤残鉴定 2013年6月,兰某受雇于被告公司,在一次工作过程中其意外受伤,受伤后,被告公司第一时间将兰某送到医院,并为其垫付医药费,兰某经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在兰某住院期间,为做好兰某受伤后的赔偿工作,被告公司与原告积极沟通,并多次要求兰某去做伤残鉴定,以明确赔偿标准,但被兰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为取证 假签赔偿协议 由于兰某与被告公司属于雇佣关系,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为能够证明与被告公司的关系以获取更多的赔偿数额,兰某计上心来,决定通过假签和解协议的方式取证诉讼。
兰某找到被告公司要求签订和解协议,被告公司虽以被告未做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不清提出质疑,但是由于兰某的坚持以及其索赔要求并不过分,符合赔偿范围,于是被告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兰某自愿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被告公司赔偿兰某医疗、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用(包括医疗报销)5万元,扣除已经垫付的2万元,还应支付3万元。协议于双方签字时生效,双方解除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双方都不得违反本协议。这次事故就此终结。
不诚信 反悔再次索赔 被告公司原以为和兰某再无瓜葛。可去年4月1日,兰某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构成9级伤残。兰某认为,他与被告公司之间是雇佣劳务关系,自己在提供劳务中受伤,被告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兰某觉得之前的赔偿协议是自己为了取证而签订,是为了让被告认可其在被告公司工作并受伤,所以受偿数额明显低于其应获得的赔偿数额,该协议显失公平,自己吃亏了,基于此,兰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
被告公司答辩称,双方属于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兰某再次索赔,没有道理。且兰某以取证为目的,非常不诚信的与自己公司虚假签订和解协议,其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经审理 协议合法有效 胶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与被告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有效协议。一方面该协议是在双方都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没有误解、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协议所具备的格式、内容、项目齐全。由于没有做伤残鉴定,双方对赔偿数额都不清楚,且拒绝鉴定的是兰某,因此该协议也不存在显示公平之说。因此,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兰某与被告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的目的是让被告认可其在该公司工作并受伤,并以此为根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隐瞒了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根据原告受伤后被告公司的种种表现,均可表明该公司认可兰某在公司工作,并积极赔偿。综上,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交易的公正性,该庭依法驳回了兰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现实生活中,受害者在受伤后与侵权人签订赔偿协议,一定要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如果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受害人即使明知赔偿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标准有出入,也可以视为其放弃追偿权利,应认定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侵权人履行赔偿协议后,受害人补足赔偿差额或补充赔偿的诉请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讯员 贾立超 文 宫昌乐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