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新的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在降低救助门槛、扩大救助覆盖面、提高救助标准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首次将非青岛市户籍但在我市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纳入救助范围,将临时救助最高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万元提高到2万元。据悉,新政自7月1日开始实施。
救助对象
根据《通知》规定,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者因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因患重大疾病,在各类救助保障后家庭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大病医疗救助的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年总收入50%,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的;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上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同时,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上1、2类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此外还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新政规定的不得申请临时救助情形
●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
●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拒绝管理机关核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救助标准
●对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在各类保障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由各区(市)自行制定,建立临时困难评估制度,制定分类分档救助标准体系。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经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奖学金除外),家庭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视情况实施差额救助。原则上本科不超过5000元,专科以下的不超过3000元。
申请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家庭由户主向批准低保的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承诺授权书;外来转移人员向合法固定住所的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其他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村(居)委会协助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镇(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救助初步意见,由区(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资金。审核、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区(市)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每季度的临时救助资金实际支出、救助人数等情况累计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
【解读】
门槛降低 救助面扩大
新出台的临时救助制度救助门槛降低,救助面扩大。新制度救助范围覆盖到全体市民和在青务工、上学的非青岛市户籍人员。突破点一是将外来务工非青岛市户籍人员的救助条件由原来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2年以上调整为“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1年”;二是将非青岛市户籍但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新政将临时救助最高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万元提高到2万元。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因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救助标准,由原来的1500元调整为原则上本科5000元,专科以下的3000元 (学校发放的奖学金不列为救助范围)。
本组撰稿 记者 吴帅 通讯员 王家俊 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