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几名初中学生将一名小学一年级学生关在黑屋子里暴力殴打,并用烟头烫伤小孩;云南一女生被6名女子殴打并拍裸照上传网络;青岛出现过此类的案例,胶州一女生就因长期被同学殴打辱骂,从4楼跳下;还有缓刑期内再犯罪,刚刚被二审判决的小胡……近来有关校园暴力的新闻屡见报端,让人吃惊、令人发指。人们不禁要问:这些孩子都怎么了?有人认为,年年龄不够成施暴少年免罚“护身符”。对此,法律人士认为,施暴者心智尚不成熟,还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应强化父母责任。
■案例
缓刑期内再犯罪法庭上他却不在乎
小胡出生在一个不错的家庭,父母是高级知识分子,家庭收入也不错。小胡一直是父母眼中的乖孩子,学习成绩也不错。2013年年仅15岁的他被父母送往国外留学,可从小就在父母溺爱之下长大的他很难适应独自一人在国外的生活,没有完成学业就匆匆回到国内。
回国后,小胡一时没有地方上学,父母去上班,他一个人在家无事可做,有时去外面玩,慢慢地与社会上的人员混在一起。虽然不缺钱花,他却跟着一群在网吧里认识的的人去抢钱,只为了寻找抢劫时的刺激。2013年9月,小胡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起初,法院考虑到他是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平时表现也比较好,可以采取社区矫正的方法,于是作出了缓刑。可他们一家人没有利用好这次机会。”市中院少审庭法官高广鹤说,不久,小胡再次触犯刑法,且是在缓刑期内。
小胡的朋友小李正在上初中,2014年9月,小李的女朋友在校被人欺负,让小李去摆平。小李纠集了小胡等七八个男生前去,在校门口将欺负女朋友的小沈叫了过来,几人上前将她围住拳打脚踢,小沈不停求饶,几个人停了手。小胡问小沈要了电话号码,说以后还会找她。
第二天,小胡发了短信约小沈见面,并威胁道:“不来的话,以后我见你就打,还会把这事告诉你家人。”被打了一次的小沈有些惧怕,她受到这一威胁后,没敢与家长和老师说,放学后就按照小胡的意思,跟着去了宾馆。小胡想实施强奸,但小沈拼命反抗没能得逞。
事发后,小胡被抓,这距离他被判处缓刑仅3个月。这次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加上尚未执行的前罪刑期,合并执行四年十个月。小胡及家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今年5月份,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让高广鹤印象深刻的是,小胡在法庭上,是一副满不在乎的表情,自以为不是什么大事,还会有父母来帮忙摆平。
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恶性案攀升
“小胡的案例并不算是特别典型的暴力事件。今年,市中院共受理8起涉少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市中院一审审理的案件,都是性质比较严重的、案情重大,或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这是以前三年都没有达到的数字。”高广鹤说,从近两年的案例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涉财犯罪占了六成,暴力犯罪则达到七成。其中,抢劫犯罪占36.9%,盗窃犯罪占24.3%,寻衅滋事犯罪占17.4%,故意伤害犯罪占12 .7% ,强奸、涉毒犯罪等占8.7% 。
从犯罪动机看,主要是出于哥们义气、争强好胜、寻衅报复,体现出侥幸、无所谓、叛逆的心理。从犯罪事实看,只实施或者参与一起犯罪的占60.6% ,有的在法庭上陈述“就想干这一次,抓住算自己倒霉”。
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文盲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2.1%,中途辍学成为“游荡少年”的占犯罪时无业人数的23.7%,因法律知识贫乏,他们在是非曲直面前界限不清,随波逐流,违法犯罪。
从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看,父母离婚或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的占39.6%,随同父母异地迁居青岛的流动少年儿童占50.9% 。
成因 错在孩子,根在家庭教育
“一个孩子走上歧途,绝对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在孩子还小的时候,就注重优秀品德的培养。”高广鹤说,对于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父母抚养方式对其性格、心理等基础性人格的形成至关重要。当前,相当一部分的教育仍然是注意知识和技能教育,忽视人格、道德教育。这些孩子没有培养出正确的人格,容易受到电视和网络的侵扰,一些成人社会中的不良信息,特别是色情暴力内容侵入儿童世界。
“每一个问题孩子的背后都是一个有问题的家庭。”青岛理工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刘启辉也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与其家庭有密切关系,父母没有给孩子建立正确的规范,有的是因为太忙,没时间管孩子,完全是放养,没有建立任何的规范;有的是不知道怎么建立规范,溺爱孩子,孩子不能节制自己的欲望,一旦得不到满足即会有出格的做法。
此外还有诱因,刘启辉说,在一些校园犯罪中往往有带头的和跟从的,带头的那些人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方式;而一些孩子由于不愿不会学习或者其他原因,受到家长、老师的批评,融入不了一个正常的群体,就会因为渴望得到群体接纳,而进入了一些价值规范非常糟糕、违背了社会规范的同龄群体,随之越走越危险。
观点 强化家庭责任是“防火墙” 有些市民认为,未成年人暴力事件频发的原因,在于针对未成年人触犯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很低,“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增强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对可能误入歧途者起到警示作用。”
对此,高广鹤认为:“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有些身体已经发肓成熟,甚至个头比父母都高,但仍处于心智尚未成熟的阶段,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他们的行为很难以成年人社会中的善恶标准来定性。”
“因此,在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一般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最大程度地挽救孩子。其实,对于施暴者来说,他们也是品德教育缺失的结果。”高广鹤认为,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刑责可免,但受害一方的损失需有人负责,由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就是让监护人发挥作用,避免孩子误入歧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八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减少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首先要强调家庭,尤其是父母的责任。人格教育首先来自家庭,然后来自学校,具备完整人格的未成年人才不会有暴力倾向。”高广鹤认为,生命教育和法制教育越早越好,在上小学之前就应给孩子树立。
■延伸
及时心理干预让受害者走出阴影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受害者会留下较大的心理阴影,特别是当遭受到了侮辱语言的时候。”刘启辉说,对于受害者要采取专业矫正,将阴影缩小到最小,让孩子将难过的东西宣泄出来,孩子往往会产生恐惧、不信任他人、不敢不愿意交流的情况,要让他们适度地表达,调整他们的认知偏差。
对于施暴者,则要分类型进行干预。刘启辉说,比如被忽略型,一些孩子之所以打人骂人偷东西,是因为觉得被父母忽略,认为做出这些事,才能让父母注意到自己。对于这样的孩子,需要父母给予温暖和关心。对于溺爱型的孩子,他们已经被骄纵坏了,很难改正,需要动用法律进行强制教育。本版文/记者 任金梅 见习记者 魏超然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