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哄抢,一万次说教不如一次到位的处罚

2015-07-04 08:1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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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见哄抢,这次发生在福建泉州惠安东岭镇海边。7月2日,因受天文大潮影响,海边潮位退至罕见的低位。一私人承包、500亩的油蛤养殖地裸露,遭大量群众哄抢,场面失控。这块养殖地是养殖主莆田人黄某向东岭镇西埔村村委会承包的,当时他并没有在泉州。

  养殖场主人不在,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疏于管理,但是作为群众,又岂能参与哄抢,将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参与哄抢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如果带头哄抢,相关行为恶劣,造成后果严重的,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缘何一些群众依然参与哄抢,甚至对警察的劝阻毫不理会呢?分析起来无非两个原因:一是别人都抢,“自己不抢吃亏”的占便宜心态驱使;二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法不责众。事实上,因参与哄抢而被处罚,并非没有先例。2013年1月15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境内105国道发生车祸事故,价值十多万的柑橘被人哄抢一空。之后,4名参与哄抢的村民被治安拘留。只不过,类似的从严、从重处罚方式,少之又少,明显不足以震慑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与违法气焰。

  因此,杜绝哄抢,一方面要提升人们的思想素质、品德素质,特别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普法工作;另一方面,一旦发生哄抢事故,对相关参与者要做到不原谅、不手软、不姑息、不因众而免罚,让人们看到参与哄抢的严重后果,生出对他人利益和法律的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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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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