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济南7月4日讯(记者 宋立山 通讯员 王娜 王宁宁) 刘先生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2015年初,他通过房产中介欲购章丘某楼盘的一处住房。由于贷款没批下来,最终房子没有买成。当其要求房产中介公司返还一万元的中介费时,却被对方拒绝。
原来,刘先生当初交付房产中介公司一万元手续费时并没有同其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而是只收到了房产中介公司给开具的一张收据而已。而房产中介公司认为通过他们介绍,刘先生已经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房屋购买不成是刘先生个人征信受到银行“关注”,而不能办理房产贷款按揭的自身原因导致的,自己的中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坚持不予退还一万元手续费。
经章丘法院依法审理查明,房产中介公司为刘先生提供房产中介服务,协助其购买房产,但最终刘先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只签订了《认购协议书》,但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居间行为没有完成。但鉴于房产中介公司在此居间活动中已支出了税务税、广告费用、员工工资等费用,最终通过庭下和解,房产中介公司退还刘先生五千元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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