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黄岛市民李先生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但是一个月之后公司却要求再加2000块钱才能继续装修,并且停工十几天。无奈之下,李先生到当地消保委投诉。
今年夏天,家住黄岛区的李先生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家庭装修合同,工期一个月。“按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包工包料,我已交付两期工程款共15000元,但是在二期工程还未完工时,装修公司提出要求我加钱2000元,才能将工程完工。”李先生说,对此他表示不同意,装修公司随即停工达十多天。无奈之下,李先生来到黄岛消保委投诉。
“经了解,在装修过程中,部分地板破损,李先生要求变更设计,增加了工程量,因此装修公司才要求加钱。”黄岛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本案中,装修公司在李先生提出变更工程设计时,没有在第一时间就增加的费用与他协商,而是在活儿快干完时才提出这个要求,存有欺瞒和强制交易行为的嫌疑。
随后,黄岛消保委按照《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装修公司维修更换部分破损的地板;李先生承担因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加量的人工费800元。
(记者 赵玉勋 通讯员 刘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