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7月8日消息 近年来,“买底楼送绿地”成为一些开发商的销售手段。不过,这可能涉嫌侵犯了其他业主对于小区共用部分的权利。对此,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毅表示,可以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并由其调查处理。
开发商私赠底楼绿地 业主可向城管“求助” 在8日进行的专题问政中,有网友提出:开发商在普通商品房住宅楼盘销售过程中,将一楼楼前共有绿地,擅自“赠送”给一楼业主单独使用,应该由哪个职能部门负责查办?
据介绍,根据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五款有关规定:市和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权,一是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关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是依照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关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刘毅建议业主可以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并由其调查处理。
而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住宅空置超过一年 物业费可打八折 另外,有市民咨询住宅长期空置应如何缴纳物业费。
据介绍,业主大会成立前,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下同),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下同)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按前述程序申请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
对于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外,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一是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是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是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是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是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编辑: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