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急于找个媳妇成家,小伙项福找到同乡丁柱给自己介绍对象,并给了他1.2万元介绍费。不久,经丁柱介绍,项福和一姑娘谈起了恋爱,但没多久两人分手了。项福付出的1.2万元却怎么也没法从丁柱那儿要回来。他只能把丁柱这个“红娘”告上了法庭。当“红娘”到底该不该收介绍费?法院做出了判决。
同乡说媒,收了介绍费1 . 2万
眼看着自己身边的同龄人一个个都找到了“意中人”,安徽小伙项福犯了愁,因为家境不好,兄弟又多,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2014年7月的一天,25岁的项福遇到了同在临沭的老乡丁柱。丁柱情况和小项差不多,但几年前经人介绍,丁柱“远嫁”他乡,入赘到山东临沭当了上门女婿,几年下来,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
丁柱的经历给了项福一些启发,得知丁柱平时还兼职“说媒”,项福便请求他“牵红线”,也给自己找个媳妇。丁柱说媒不是白说的,不仅要收费,价格还不低。急于成家立业的项福答应了。同年8月31日,这两个同乡就介绍对象一事自愿达成了书面协议:丁柱给项福介绍婚姻成功,收取介绍费12000元;项福到女方家过日子,若不务正业被女方赶走,则与丁柱无关,介绍费不退;若女方无故赶走项福,丁柱重新为其介绍对象,若项福自愿放弃,则丁柱不负责等。
没谈多久就分手,找“红娘”要钱被拒
在签订书面协议的时候,除了项福、丁柱,在场的还有其他几个人。小项当场把12000元交给丁柱,丁柱打了收条,条上还写明了介绍成功就永不退款。签完协议,大家一块吃了顿饭。随后,丁柱便积极为项福介绍对象。时间不长,丁柱成功介绍了女孩阿瑶给项福认识,二人谈起了恋爱,一度相处不错。但是,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俩人就因故中断了恋爱关系。
眼看着钱也花了,快到手的“媳妇”却没了,“人财两失”的小项更加郁闷,越想越觉得太亏。于是,他找到丁柱,试图要回支付的介绍费。丁柱不愿意了,他拿出当时签订的协议,以项福违约为由不同意退还。项福多次索要,都遭到拒绝。今年4月,项福将丁柱诉至临沭县法院,要求其返还介绍费1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介绍费属不当得利,法院判决返还七千
丁柱辩称,当时收取的12000元介绍费,已经有一部分支付给了签订协议时在场的其他三个媒人,而且为给项福介绍对象,前后占用了7天时间,其间用车、吃饭都是自己结的账,加上误工费等,共支出约5000元,之后大约还剩了7000元在自己手里,但自己辛辛苦苦做好事,不应当返还项福。庭审中,丁柱承认自己没有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
临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丁柱没有经营正规的婚姻介绍所,不具备婚介资质,所以他以介绍对象为名收取原告12000元的介绍费,所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丁柱为原告项福介绍对象成功,后项福与阿瑶虽因故中断恋爱关系,但丁柱作为介绍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和情感及必要的合理开支,应从介绍费中相应扣减。丁柱扣除所有开支后尚余现金7000元,应该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丁柱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项福不当得利款7000元。
就算结了婚,介绍费仍不该收
临沭法院店头法庭庭长王青松分析,在中国人的传统中,为人介绍婚事是成人之美,成就一桩亲事后得到的可能是“一个锅饼几斤肉”,一些人打起了“光棍汉”的主意,将婚介做成了买卖,双方商定的价格也根据小伙的家庭经济状况、心情急迫程度等来确定。
介绍的婚事成了皆大欢喜,如果不成,很容易产生纠纷。不久前就有邻县一个年轻人来法院咨询过类似事情,一小伙给“红娘”1 . 5万元,婚事没成,钱也要不回来。传统意义上的媒婆多是出于热心,并不从中牟利,获得的“一个锅饼几斤肉”也只是对方给予的道德层面的感谢。丁柱给项福介绍对象也应如此,如果他既想做好事又想有收入,应当注册婚介公司,这样收费就合法了,而且收费标准要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合理确定。
“一方获益、一方受损,损益变动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无法律依据,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这个案件中丁柱和项福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即便项福和阿瑶顺利结为了夫妻,丁柱收取的中介费中除合理的支出之外,仍然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涉案数额大小对案件定性没有根本性影响。也就是说,“说媒”不能随意成为一门生意。(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记者 马云云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