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莱西政协主席受贿获刑11年 涉案额共64万元

2015-07-16 13:33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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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原莱西市政协主席苏安平受贿一案近日宣判,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退缴的赃款2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赔的赃款444340.70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此次判决,是检察院抗诉后的改判。

  苏安平受贿一案系由李沧检察院向某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苏安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让行贿人报销发票,收取购物卡的形式,收受贿赂 387877元,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李沧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依法审查后认为:苏安平两次找李某某报销发票,先后多次要求莱西市下辖的乡镇、科、局等单位报销发票,收受购物卡,该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确有错误,依照规定,应依法提出抗诉。检察院于3月 20日依法提出抗诉,经市中院审理后认定:苏安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 644340.7元,依法作出二审判决:1993年至 2012年间,苏安平在先后担任莱西市纪委书记、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二套房产的方式,收受李某贿赂261875元、多次要求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莱西市下辖的镇(办事处)、局等单位,为其报销发票,数额共计 378465.7元,收受莱西市两镇价值4000元购物卡。

  法院审理认为,苏安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 644340.7元,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记者 徐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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