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广东省高院对广东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原党组书记黄少雄减刑案进行宣判,裁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就在7月初,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第三次获减刑,减刑至有期徒刑17年。
对于官员的减刑和假释,往往少有来自官方的细节描述。而这种神秘也使公众对其保持了高关注度。记者梳理官员减刑案件发现,落马官员由于知识层次相对较高,通过积极写稿、参加文体活动、发明专利等更容易获得加分。当然,其中亦不乏暗箱操作等其他“门道”。
目前,随着去年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官员减刑假释一律网上公开接受监督,减刑假释的关口已经收紧。也有专家提出,进一步公开官员的减刑原因细节,是回应公众质疑的最好办法。
官员减刑有“先天优势” 广东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原党组书记黄少雄的减刑来的并不那么顺利。
这位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官员,前后提交了两次减刑申请。
2013年12月,黄少雄所在的广东揭阳监狱以其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他减为有期徒刑18年。
但随后中央政法委出台了相关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由于黄少雄刑期执行未满三年,其减刑申请被法院驳回。
今年3月,梅州监狱再次提请对黄少雄减为有期徒刑20年6个月。理由是,黄少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被记功3次,表扬6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
据记者了解,黄少雄被记功多是因为其在揭阳监狱内部报纸《潮汕新报》上发表多篇文章,其中2012年就发表了12篇,这被认为是记功的重要依据。
本报记者梳理发现,通过积极写稿、参与文体活动等方式“获得表扬”或者被认为“表现突出”一直是官员减刑的重要途径。
2011年5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8名原处级以上干部减刑假释案件。浙江省政府原秘书长冯顺桥当庭念道:“两年多来,我负责图书管理工作,积极写稿,对编辑工作认真负责……”法院当庭对其作出了减刑1年11个月的裁定。
在落马官员的减刑依据中,和积极写稿有类似效果的是发明专利。
2014年12月9日,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因在狱中服刑期间发明足球射门练习装置等4项专利等原因获得监狱方面表扬,并裁定减去其一年有期徒刑。
“像参加文体活动、论文获奖、取得专利、重大立功表现等方面的立功都可以加分,在这一方面,文体领域罪犯有优势,而一些入狱的官员,因为以往的社交领域、管理职能等优势,也相对更容易发表论文、申请专利,也更容易获得加分。”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律师戴福认为,官员在获取减刑方面的确有“先天优势”。
书面审理易滋生“猫儿腻” 对于减刑需要的程序,原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斌告诉记者,一般监狱会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表现、思想教育表现等进行评分,此外还会有各种奖励性加分,达到相应的标准即可申报。
申报之后,还需分监区、监区、监狱逐级审批,驻监检察官审查,然后由监狱向所在法院提出申请,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后,由法院作出裁定。
虽然流程非常严格,但近年来,并不乏违规操作的案例。
以广东为例,2014年广东有138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刑罚,其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等12名厅局级干部。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宫鸣在接受央视采访时也表示承认,主要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判刑以后减刑相对快一些,他们获得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要高一些,实际服刑的期限要短一些。
本报记者梳理发现,在减刑过程中,最容易出现出问题的环节是计分考核上。比如,夸大计分、假立功计分现象,有的甚至出现向监狱管理人员购买情报、购买发明专利等获取立功的造假行为。
“一般来说,认定罪犯立功大多需要依据监狱出具的证明材料,书面审查、书面确认,这也为监狱方面参与造假提供了方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
接受媒体采访时,浙江省高院审判监督庭任更丰法官介绍,法院对于减刑假释案件以往大都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即只就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裁定,不需要罪犯或者证人出庭。“罪犯有什么意见,我们也不清楚。老百姓会怀疑有‘暗箱操作’”,造成了很多尴尬。
而在杨斌看来,在检举的关键阶段,部分驻监所检察官的监督作用并未发挥,察觉不到监狱参与帮忙造假行为。
“以前监狱减刑保释执行环节是比较混乱的,因为一个人在判刑之前,我们会比较关注,从侦查到起诉,但一旦判了刑,投入监狱,后面就没有消息,大家也没有关注,整个执行环节缺乏监管。”杨斌认为。
多位受访的律师均表示,虽然监狱系统里有一套非常严格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考核体系,但在管理与执行方面容易出漏洞。
减刑公示中发现新线索 不过,杨斌告诉记者,随着最高检等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后,现在落马官员减刑越来越规范了。
“现在一般要求必须由法院公开审理,官员减刑假释一律网上公开接受监督。”杨斌表示。
记者注意到,从监狱提请减刑到法院审理再到宣判,走完整个流程需要数月时间。
以副部级官员张春江的减刑为例,公安部秦城监狱以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7月25日经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报送北京市高院审理。
北京市高院于2014年8月26日正式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11月,法院裁定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整个过程耗时4个月左右。
此外,一些地方对于原处级以上干部的服刑人员,还要从严把握,比一般的服刑人员还要严格。
广州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陈冬梅表示,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前官员减刑假释的案件要向广东省高院报备;如果是原为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或者是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罪犯,中院还不能直接裁判,要上报由省法院批准后才能够进行裁决。
而随着减刑建议书的公开,官员减刑的理由像在放大镜下一样被充分审视,减刑越来越严格,甚至还出现了在公示期间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情况。
因为违规办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上海市第四劳教所原政治处主任韩渭恩就是其中一个典型。
2015年1月,在服刑4年后,韩渭恩所在的上海市北新泾监狱向上海铁道中院提出减刑申请,监狱方认为,罪犯韩渭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6次,记功3次奖励。
4月1日上海铁路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以及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公示过程中上海铁路中院意外获得了韩渭恩还涉及其他案件的线索,遂开展调查。
据查明,2010年1月29日晚,韩渭恩驾驶本单位警车,行驶至外环线近江杨北路出口时,车内被点火燃烧,韩与随行的特定关系人王春某均被烧伤。公安消防机关勘查认定,系车内人为火种点燃可燃物并扩大成灾。该案目前仍未结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服刑期间,韩渭恩未将涉案情况向执行机关作交代。
法院经审理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减刑条件,除应当审查其在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相关因素。罪犯韩渭恩是“1.29”案件的涉案人,公安机关至今未予结案,该案的发生韩渭恩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在服刑期间隐瞒情况,社会影响尚未消除。
据此,韩渭恩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逐渐收紧的减刑关口 虽然此次广东高院最终核准了黄少雄的减刑申请,但在减刑幅度也低于监狱方的申请。
一开始,梅州监狱建议,对黄少雄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在庭审现场时,检察员一直在追问减刑的依据,并质疑“在监狱小报发表文章的数量和质量看,不足以构成记功”,当庭建议,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最终广东省高院的减刑意见是,裁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
与以往相比,落马官员的减刑更为严格。
去年1月,中央政法委推出《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来,各地在审理官员减刑案中,在程序上愈发严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随着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减刑假释审查,减刑程序越来越规范后,对于官员减刑、假释的关口开始收紧。
以北京市为例,2014年一年,北京市中院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犯罪”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40余件减刑、假释案件,均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大部分案件当庭宣判。
“其中,职务犯罪的罪犯被减刑、假释的比例最少,而且执行标准更为严格。”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长董建中介绍。
例如,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主任南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获表扬7次,这份“成绩”可以减刑期限为1年2个月,但是刑罚执行机关从“从严”角度考量,只提出减刑1年的建议。
落马官员假释方面的关口也越来越窄。
罗湖区人民法院原法官吴某平因为犯受贿罪,于异地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此后在深圳监狱服刑。2014年2月,监狱提出对吴某平予以假释的建议。
经过10个月的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平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未予假释。
据了解,刑法中有规定“确有悔罪”等才能予以假释。
对于官员是否确切悔过,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认为,不能只看悔过书等表面现象,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是否真正深入反省“触及灵魂”。
今年6月起,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正式生效,进一步明确要求职务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等6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在关口缩紧的背景下,也有专家提出,官方对于官员的减刑原因因缺乏细节描述,一直备受诟病。“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监规、积极接受改造、无违规违纪行为、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为对外公布的官员减刑说明材料中,这些常见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公开更多的信息,是回应群众质疑的最好办法。
记者 李杨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