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日前,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军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青岛市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王军于1999年至2012年间,利用先后担任昌邑市法院院长,潍坊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副院长、正处级审判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案件审理、执行等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收受31个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75万余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军主动退缴赃款754522.98元。被告人王军也当庭表示认罪。(记者 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