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九成涉房产分割 法官详解房子如何分割

2015-08-06 14:2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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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刘翔离婚,刘翔去年4月在上海斥资4600多万元入手的一套300多平方米豪宅,以及之前在上海购进的房产究竟会如何分割,成了不少看客关注的问题。房子与婚姻,在这个房价比工资涨得快得多的年代,两者已经分不清孰重孰轻。买房或许是普通市民一辈子最大一笔支出,而结婚是人生最重要的一步。买房为结婚,有一天婚姻走到了尽头,这房子该怎么分?如今,夫妻离婚财产纠纷中约九成涉及房产,有的甚至还打官司,不欢而散。那么,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两者有什么区别?法院又会依据什么来判决房子的归属呢?

  数据

  每天3对夫妻到法院离婚
  

  所有恩爱中的男女走入婚姻殿堂的时候,都是奔着白头偕老去的,然而,从残酷的现实数据来看,白头偕老似乎成了一种传说。近日,民政部发布《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

  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了解到,近几年青岛市的离婚人数也是在不断增加,2012年青岛市离婚人数为1.6万余对,2013年为2万余对,2014年达到了2.1万余对。今年1~5月份,市内三区共有结婚人数7402对,离婚人数2503对。以去年数字来计算,相当于青岛每天有10对新人喜结连理,就有3对夫妻分道扬镳。

  除了在民政部门协商办理离婚外,还有不少夫妻因为离婚而反目成仇,让法院来判决离婚。据统计,全市法院2013年受理离婚案件10600件,2014年受理离婚案件10412件,今年上半年已受理6115件,平均每天就有3对夫妻到法院立案办理离婚,这还不排除双休日、假期等非工作日。

  变化

  九成离婚涉房产分割
  

  通过法院离婚,多是在财产上争执不下。而据统计,夫妻离婚财产纠纷中约九成涉及房产。特别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对离婚房产分割有了更明确的界定,这与我国传统上男方买房、夫妻共有传统习俗相冲突,房产之争也更甚。

  “离婚财产纠纷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是,财产的种类增多,数额也越来越大。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双方离婚时涉及财产分割从原来的工资收入、房产扩大到公司股权分割,股票、基金等,有的房产不仅仅是一两套。争议标的从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上千万元都有。”市中院民五庭法官刘琰告诉记者,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中院一审案件的涉案标的提高到3000万元。也就是说,3000万元以下的财产分割离婚案件,在各区市法院一审审理。

  说法

  分割房产考虑多种因素
  

  “离婚案件中,对房屋的分割,最先考虑的就是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刘法官告诉记者,买房的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影响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在房子上花一分钱。如果一方婚前买房,房产证上登记是谁的名字 ,房子就应为谁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包括贷款买房的情况)。假如男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女方没有出资,男方同意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那就可以视为男方将房产的一半赠与女方,房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不过,刘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夫妻房产时还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利益、无过错方利益,以及有利、方便生活等原则。

  “比如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房子分配给女方,或者分配给照顾孩子的一方。毕竟,离婚后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方面一般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刘法官说,在离婚案件中,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之一的,都被称为过错方。

  ■关于房产的那些事儿

  案例1

  婚后父母资助买房


  张先生与邢女士于2011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邢女士名下。离婚时,张先生称这处房屋是双方父母资助购买的,两人共同支付首付款30万元,贷款40余万元。邢女士称首付款及还贷均是其母亲支付,房屋应属邢女士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评析:邢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邢女士母亲支付了房屋全部首付款,且还款也一直是邢女士母亲在偿还,房屋视为邢女士母亲对其的赠予。因此判决,房屋是邢女士的个人财产,房屋余下的银行贷款由邢女士负责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其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是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案例2

  离婚后反悔当初协议


  齐女士与尚先生2011年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归尚先生,房子归齐女士。但后来,尚先生没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尚先生尽快办理,尚先生反诉要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

  法官解析:经过审理,未发现当时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尚先生要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逾期不再办理。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女性,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为防止对方反悔,引起不必要的诉讼,可要求对方就财产分割协议部分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案例3

  男方偷偷以房抵债


  2009年8月,于女士与王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各抚养两个儿女,对一处房屋及债务问题另案处理。2009年11月,于女士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原来,在两人办理离婚过程中,第三人修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王先生,王先生自称没有结婚,以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抵债。法院发现后,撤销了用房屋抵债的调解协议,并对王先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法官解析:此案经调解结案,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给予于女士部分折价款,夫妻共同债务由王先生负担。

  本案中,王先生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被侵犯财产一方发现对方有隐匿、转移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后,要积极调查取证,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如因一方擅自处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法院会给予支持。

  案例4

  丈夫有了第三者


  赵先生与王女士于1978年登记结婚,儿子现已结婚。自2009年起,赵先生与第三人同居并生育子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处,一处现由王女士居住,一处由儿子居住。赵先生经营一运输公司,债权债务若干。

  法官解析:此案经调解结案。两处房产一处归王女士所有,一处归儿子所有,赵先生经营的公司由赵先生继续经营,王女士放弃对公司财产、债权、股权等权利的主张,公司所有债务由赵先生负担。

  赵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因而分割财产时对女方予以相应的照顾。

  ■提醒  婚前财产公证可避免纠纷  

  “夫妻共同买房时最好在产权证中登记双方的名字,避免产生纠纷。”刘琰提醒说,婚前财产公证也是明晰财产、避免日后纠纷的好做法。

  特别是在当前,老年人离婚案件增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公证显得尤为重要。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再婚一方看中一方经济能力,如退休金养老金、住房等。这种情况下的再婚,感情基础薄弱。因此,再婚前,双方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各自财产,以免日后引发纠纷,吵得一家鸡犬不宁。

  本版文/本报记者 任金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泯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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