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使用率超93% 仍将沿用现行政策

2015-08-07 11:13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昨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此次出台的新政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降低了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同时允许父母、子女的公积金“亲情提取”。不过,青岛由于公积金使用率较高,仍将沿用现行的政策。

    记者 张译心

  新政 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

  根据该《意见》,连续缴存时间不再是12个月以上。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以减轻职工购房压力。

  新政 父母子女可“亲情提取”

  在公积金提取条件方面进一步放宽,我省首次提出“亲情提取”这一概念。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意见》还突破了原先规定的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新政 异地贷款取消户籍限制

  《意见》在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面也有突破。如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还为各市设置了一条“安全线”,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各市可及时调整贷款、提取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并且将目前执行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山东省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将由16亿元提高到32亿元。

  新政 贷款额与余额将“解锁”

  《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要积极开展商转公业务,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新政 公积金给银行利差补贴

  本次《意见》中还有一大亮点,针对公积金个贷率较高的城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由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将给予银行利差补贴。此外下一步还将统筹使用资金,从全省层面统筹调剂使用,平衡城市之间资金余缺,将5个行业分中心“胜利油田、电力、铁路、济钢、莱钢”结余资金纳入所在城市公积金中心统筹使用,有效解决资金沉淀的问题。

  公积金使用率超过93%

  “目前我们刚刚收到省里的文件,正在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调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省里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很多要求,如提高贷款最高限额、推行异地贷款、开展组合贷款、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公积金等政策,青岛已经在省内率先实施。省里的指导意见主要围绕进一步释放节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时也要求资金使用率高于85%的城市要及时调整收紧有关政策,确保资金安全。近两年来,我市的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处于93%以上的高位运行状态,省住建厅也特别指出,像青岛市这样资金使用紧张的城市,可以结合当地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措施。下一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我市公积金资金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青岛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在首付比例方面,购买新建住房首次申贷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对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二手房首次申贷的,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40%,房龄10年(不含10年)以上的,房龄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 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即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 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编辑: 张珍珍]

相关阅读

公积金 青岛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