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与同村村民靳某甲、王某夫妇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事后靳某携带工具翻墙进入靳某甲家中,将靳某甲家北屋及南屋内的部分物品点燃后引发大火,大火造成靳某甲家北屋三间、南敞篷两间及屋内物品被烧毁,造成损失共计3万余元,法院以被告人靳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靳某与靳某甲、王某夫妇均系惠民县麻店镇村民,两家因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7月9日凌晨,靳某想起与靳某甲家的矛盾,一直不能释怀,于是携带打火机、手电筒、梯子等工具,先上到靳某甲家的南院墙,再从南院墙北的一个南北小墙下到靳某甲家中。其看到屋内没人后,先到北屋内点燃了北墙联邦椅上的皮棉,又到南屋里,点燃了一辆排子车上的尼龙袋子。后顺着原路离开靳某甲家,回到自己家中。
当时平均风速2级,极大风速6级(11.0m/s),火势迅速扩大,靳某甲家周围邻居部分财产也遭受不同程度烧毁,同村村民发现后立刻报警,消防员赶到后将火扑灭,大火造成靳某甲家北屋三间、南敞篷两间及屋内物品被烧毁。后来查明,因被告人靳洪良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靳某甲、王某造成了损失,其中有证据证实的共计34539.40元。
惠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靳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靳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靳某甲、王某甲经济损失34539.40元。靳某提起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