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和供热条例9月1日实施

2015-08-15 07:2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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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8月14日讯(记者 郝园园) 《青岛市供热条例》和《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已于6月26日经过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9月1日起施行。8月14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集相关部门就两个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座谈。记者从会上获悉,在地铁运行之前本市将推出《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而在供热方面,新建住宅开发商提前俩月交供热费,这将极大地缓解新建住宅首年供热矛盾。

  据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总工程师袁海波介绍,目前已形成《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等配套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计划于9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底前正式出台。市交通运输委还将研究建立轨道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制定轨道交通投诉受理处置规定,做好纳入12328交通服务监督电话准备工作。

  记者了解到,为保证地铁运营安全,禁止携带六大类物品进站乘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品;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孙炜在座谈会上说,新建住宅供热参与率低于60%影响入住居民按时供热,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青岛市供热条例》对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由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并承担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新建住宅的热费;供热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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