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的"筐"应再严密一些

2015-08-31 10:4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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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吴兰友

  8月3日,深圳市交警部门组织了今年首次“绿马甲”统一行动,在全市130余个重点路口、路段查处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但集中整治行动一直难以根除类似违法顽疾。8月25日,深圳市交警局相关负责人透露,该局正与多家征信机构联合建立深圳交通参与者征信体系,拟将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贷款、买房等挂钩,以此遏制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8月30日《法制日报》)

  行政处罚对遏制个人交通违法行为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个人交通违法行为被罚20元到100元,对深圳市多数人来说实在算不得什么,加之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又很低,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威慑作用有限。深圳市交警局与多家征信机构联合建立深圳交通参与者征信体系,将交通违法数与信用系统共享,交通违法行会对个人的信用贷款、买房等产生影响,这可发挥行政处罚的长效警示作用,因为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相关信息可在信用信息数据库保留5年,也就是说一次交通违法行为,会在5年内对一个人的信用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不过,深圳市交警局将个人交通违法行为与征信信息挂钩,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同样是一个公民,在深圳市有交通违法行为,会在信用信息数据库记载一笔不良记录,而在其他城市则可能毫无影响,这也是一种不公平。特别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征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其实,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不良信息的界定,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也就是说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的不良信息,但从保护个人权益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目的,国家相关部门有必要将对纳入个人征信信息库不良信息的范围、具体要求等做统一详尽安排,而不应仅限于少数地方探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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