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枫逸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女职工“更年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8月30日《山西晚报》) 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作了规定。实际上,女性在更年期心理与生理变化很大,严重的甚至影响身心健康,因此女职工对更年期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山西省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率先将“更年期保护”概念引入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力填补了传统“四期”保护的不足,这无疑是女职工权益保护一大步。
当然,条例公布后,还有一系列现实问题摆在面前。比如,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会不会变成穿小鞋、坐冷板凳?一些单位会不会故意刁难更年期女职工,愿干就干,不干走人?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三年有余,但真正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并不多见,少数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甚至形同虚设。因此,有关部门必须正视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在“更年期保护”入法后解决好落地生根的问题。
一方面,加强宣传引导,让用人单位认识到对女职工的保护不仅不会增加企业负担,还能增强女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知名度。同时,工会组织要扮演好“娘家人”的角色,组织更年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妥善解决换岗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及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此敦促用人单位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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