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9月4日讯(见习记者 魏超然) 近日,一则名为“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你白交了多少钱?”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中流传开来,文中称根据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那么网帖反映的内容正确吗?
对此,记者采访了青岛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据介绍,地下停车位和地上一些已经规划好的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需要业主购买或租赁使用,并不是小区的公用场所,因此不存在违法收费的问题。“小区的公共场所确实是归全体业主所有,但也可以收停车费。”该工作人员表示,收费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才行,而且费用要交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管理,并不是违法收费,每个小区具体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牛红岩则从法律角度解读了文章内容。他告诉记者,网帖声称“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这是对《物权法》的曲解。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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