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明胜
“为个人升职,在2010年至2012年两年内,先后3次向时任洛南县县长、县委书记雷二虎行贿人民币10万元。”陕西省商洛市纪委有关文件对商州区委常委、副区长李学让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日前,李学让因跑官买官行贿,被开除党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9月11日《华商报》) 为跑官买官,行贿人民币10万元,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李学让受到开除党籍的党内最重处分,当属咎由自取。但是,行贿人民币10万元,李学让已涉嫌犯行贿罪,仅受到撤职处分,显然有处理过轻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李学让的行贿金额已远远超过了1万元的刑罚标准,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商洛市监察局只是把李学让打回买官时的原形,让人无法理解和接受,更有以“行”代“刑”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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