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铁将划保护区 地铁单位有了行政执法权

2015-09-20 06:5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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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9月19日讯(记者 娄花) 19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在五四广场联合举办了“六项治理义务奉献日暨《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专题宣传活动”,对已经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进行进一步的宣传。鉴于本市地铁3号线北段年底即将进行试运营,运营安全成了近期市民关注的话题,对此,记者采访了解到,《条例》对运营管理和服务、保护区管理等内容分别用专章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以确保乘客安全和运营秩序。

  轨道交通投资巨大,建设和运营均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护尤为重要。

  《条例》在规定保护区管理时,首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划定了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并明确了详细具体的范围;其次,对于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规定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在批准前均需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次,规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和作业结束后出现影响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分别采取立即停工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影响评估等措施并进行整改;最后,《条例》规定了保护区巡查制度和禁止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具体行为,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目前,各地在地铁管理过程中,从能够及时有效处理地铁车站及车厢内违法行为角度考虑,为保证执法效果和执法效率,都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地铁企业实施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实践当中也起到了良好的成效。

  本市的《条例》也借鉴了这一通行做法,授予了地铁集团公司行政执法权。也就是说,地铁集团公司特定人员在按照规定接受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后,可以在车站和车厢范围内进行执法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目前,地铁集团公司已经组建了执法队伍,未来将根据《条例》授权依法对携带禁止物品进站乘车、破坏站内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破坏轨道交通设施、逃票等行业进行行政处罚。初期执法人员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会以劝导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力争为乘客创造安全、舒适、快捷的乘车环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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