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永平) 近日,记者从日照市人社局获悉,日照市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日照市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医保待遇进行了进一步明确。2016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60元/人。
通知规定,2016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60元/人(含外市户籍人员)。随学校按年度整体缴费的在校中小学生(含在托儿童)90元/人;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学制缴费,缴费标准90元/人。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已按学制缴费并参加门诊统筹集体签约的学生仍执行原办法至缴费学制结束。
据悉,自201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提高到200元;参保居民在市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次,在实施药品零差价制度的二级医疗机构,1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75%,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为80%;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的60%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5万元;2016年起参保居民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负担比例调整为20%。
参保居民应当按时连续参保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须补缴自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以来欠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金额;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再随母亲参保状态享受医保待遇;自2016年起中小学生(包括在托儿童)的医疗年度改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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