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经过3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于9月30日下午由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与罪名的认定、鉴定程序与结论的合法性、自首情节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审中,法院进行了微博播报,邀请了记者和群众旁听庭审,使审判活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无理闹庭并试图以自杀相威胁的李征琴予以逮捕,最大限度地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
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征琴采取粗暴教育方式,殴打施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合议庭认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结合李征琴案发后自首、取得被害人亲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审判长徐文露说,被告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在办理收养关系过程中,有重要的文件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考虑,合议庭认为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被告人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儿童。案发后浦口区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将被害人交其亲生父母照顾并对被害人的生活、学习作了合理安排,希望有关部门继续关注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