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长沙理工大学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新生日前对媒体表示,今年国庆他们300多名大一新生全部取消放假,并要求不得离校。诸多打算利用国庆假期回家及外出的同学表示无法理解并质疑学校的做法。该学院院长唐立军回应称,今年新生入学军训完后,到目前为止正式上课的时间只有两个星期,如果又接着放长假,很容易产生松懈情绪。(10月1日《潇湘晨报》) 上述大学学院之所以“取消大一新生国庆假”,或许并非没有为学生着想的初衷。诚如该院院长指出的,“接着放长假,很容易产生松懈情绪”,“(学生)休假回来后又要重新适应,再过一段时间就要考试,接着又要放寒假了”,“这一段时间是最难熬,但也是非常重要的(起步)阶段。”
但尽管如此,仍必须强调,这种做法依然是不妥当的。首先,这不仅明显违反国家法定的休假制度,也涉嫌违反教育法规、侵犯学生的合法休假权。众所周知,依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庆假期实乃“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既然是“全体公民放假”,当然就包括大一新生在内的高校学生,是他们理应充分享受的法定权益。而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合法性问题,仅从教育管理的角度来看,这种具有浓厚“父爱主义”色彩的做法,无疑也是简单粗暴的,缺乏对已是成年人的大学生应有尊重和信任。
大学新学年开学之际,假期过多、学习时间有限,当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过度频繁的放假,也可能影响大一新生适应和融入大学生活。但所有这一切,都不是管理者简单粗暴剥夺学生休假权的理由,认真守法、充分尊重他人权利,不仅是教育管理者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也是教育本身应有的基本内容。否则,在这种“言传身教”下,长远看来,怎么可能真正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又如何使其成长为“认真对待法律和权利”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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