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昌莲
温州嘉鸿花园小区有约990平米的公用配套场所,一直以来都为小区业主所使用,而今年5月份,开发商想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于是把开发商告上法庭。10月10日,这一全国首例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业委会起诉开发商的案件将在温州鹿城法院开庭。(10月7日《现代金报》) 现实生活中,小区配建的公用设施,要么被开发商当做“商品”开发利用,要么被少数居民“圈地”,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也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如此语境下,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法人,将侵权的开发商告上法庭,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同利益,其维权效益值得期待。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绿地、道路、停车位等,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可见,温州嘉鸿花园小区的公用配套场所,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共用。对照此规定,开发商将小区公用配套场所占为己有,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业委会作为独立法人状告开发商侵权,具有样本意义。一方面,住建、城管等部门必须担负起监管责任,既要管理好城市公共场地,也要对居民小区配建的公用设施实施有效管理,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应推广温州做法,赋予业委会法人资格,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小区生活需要居民自治来维护社区的生活秩序,担当这个自治任务的除了小区居民委员会这一法定组织,还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起诉侵占小区公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打赢这类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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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