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拟禁私家车当专车 青岛将出属地化细则

2015-10-11 06:22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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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记者获悉,待新规出台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我市也拟制定因地制宜的管理细则。

  记者 张译心

  背景

  部分城市“打车难”较突出


  今年1月以来,交通运输部成立了改革工作组,赴十几个不同类型城市深入系统调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出租汽车法律政策和管理经验,召开了三十余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和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凝聚改革共识,形成了《指导意见》,并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快速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跨界经营的特点,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制订了《管理办法》。

  据悉,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出租汽车137万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8428户,个体经营业户126292户,从业人员261.8万人,2014年完成客运量406.1亿人次。回顾发展历程,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在上世纪90年代前后经历了十多年快速发展,在公共交通发展相对滞后时期为解决群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些年出租汽车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出租汽车“打车难”、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在一些城市较为突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特别是近两年,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初期的一些不规范发展,导致出租汽车行业新旧矛盾交织,利益关系碰撞,引发一系列行业和社会问题。

  为此,《意见》对出租汽车发展定位、运力规模管理、经营权管理改革、经营行为规范、价格机制改革、公开透明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设计,以此破解出租汽车行业多年积累下来的矛盾和难题。

  此外,去年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先后推出“专车”服务,对于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发展定位不清晰等突出问题。为规范“专车”等新业态发展,在《意见》和《办法》中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解读

  拟定新规则破解热点难点

  专车纳入出租车管理


  《意见》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具体方式上,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许可管理,对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经营权不再搞“终身制”

  《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同时,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以及经营权期限届满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针对“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意见》指出,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运营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现优胜劣汰。

  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意见》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

  网约车管理有详规

  《办法》明确,对于网约车经营者,要求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并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将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法》要求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并明确了相关设施设备要求。

  私家车禁止拼车运营

  《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了全面规定,特别对网约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不得接入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外的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办法》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办法》还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顺风车等名义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本地连线

  我市将出台属地化细则


  两份征求意见稿重点围绕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规范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机制等方面深化改革,明确了有关改革思路和重点举措。

  对此,市运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昨天下午他们一直在关注此事,由于目前两个文件还处于意见征集阶段,里面提到的内容没有“板上钉钉”,所以关于出租车份子钱和网约车等管理细则如何敲定,还有待各方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等到新规真正出台后,我市也会根据国家和省级交通部门的要求执行,并且有望制定更适合本地的细则,对现行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调整。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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