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0月10日讯(记者 马云云) 没有将车辆的违法记录处理完毕,车辆就不能通过年检吗?10日,山东省高院官方微信发布了一则发生在东营的案例,市民周先生状告车管所胜诉。
2014年2月,车主周先生到车管所审车,车管所以他的车有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周先生认为车管所的这个规定不合情理:他的车已经通过了检测,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既然检验合格,车管所就应该通过年检,怎么能与交通违法记录挂钩?他认为,车管所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他将车管所告上法庭,并要求车管所发给其汽车检验合格标志。
车管所则在法庭上辩称,不予核发检验标志的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该所在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过程中,发现周先生的车有交通违法记录,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条款,决定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因此,车管所拒绝为周先生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随后判决车管所应于判决生效三日内为周先生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事实上,此前,长沙市民黄先生、武汉市民陈先生、广东佛山市民叶先生和四川乐山市民郑先生均因“车辆交通违法未处理交管部门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证”而与交管部门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从法院的审理结果来看,有些人的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交管部门向车主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有些人通过行政协调,顺利拿到了合格标志。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