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枫逸
近日,广州市审议通过《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并且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新快报》) 对于拾遗者来说,在寻找失主和上交有关部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付出一定的机会成本,乃至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无论从弘扬传统美德的角度,还是基于补偿拾遗者的损失,都有必要对其给予一定的酬谢和奖励。广州市出台的新规明确了政府对拾获人奖励的资金来源,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政府拿出钱来,对拾金不昧的行为进行奖励,体现了政府对于社会道德的引领作用。有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拾金不昧的良好氛围。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审议通过的《规定》删除了“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的条款,这样做很明智。政府可以奖励拾遗者,但政府没有权力要求公民个体行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法律规定的失主义务,仅限于“保管遗失物等支出”,要不要酬谢拾遗者、给予多少奖励是失主的自由和权利,于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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